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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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8605
颗粒名称: 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内容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定1989年4月20日发布的《公告》和《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现将本市启用新驾驶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副证的使用范围
  (一)作审验记录。驾驶员审验合格的,由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在正式驾驶证副证的正面签注审验记录、盖章。
  (二)作增学驾驶车型记录。由车辆管理所在正式驾驶证副证的背面按规定作出记录,盖增驾专用章;考试合格后、应转入实习期的签注实习期记录,盖实习专用章。
  (三)作吊扣驾驶证记录。凡驾驶证(含实习驾驶证)被吊扣一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作出吊扣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正证、副证,并在副证的背面签注吊扣时间和吊扣期限。因违章被吊扣的,盖交通违章记录专用章;因交通事故被吊扣的,盖交通事故记录专用章。
  二、驾驶员违章、肇事复考规定
  (一)驾驶员因文通违章或交通事故被吊扣驾驶证或实习驾驶证,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12个月(不含)以下的,复考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吊扣期限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复考全科。
  (二)正式驾驶员从驾驶证第一次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被记录3次或24个月内被记录4次(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副证上被记录3次)的,复考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
  (三)凡需复考的,均在吊扣期满后进行。每科只限考二次,经复考合格的到车辆管理所重新换领新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在新的副证上,恢复原有的增驾实习、年度审验记录:复考前的违章、事故记录,不在重复记录。
  三、只持驾驶证正证或只持驾驶证副证,不准驾驶机动车,副证被扣的,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可代替副证,准予驾驶与准驾车种相符的机动车。
  四、本市驾驶员在外省、市驾车违章或肇事,被外省、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后,在副证上记录一次,视为在本市记录一次。
  五、丢失驾驶证正证或副证的,须持单位证明信到所在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经审核丢失情况无误并注明原副证上已签注的各种记录和意见后,填写机动车驾驶员牌、证补发申请表,然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车辆管理所要在新补发的副证上恢复原有的各种记录。
  六、凡驾驶员已换领新驶驾证的,废止使用《违章记录证》;未换领新驾驶证的。在1990年8月31日前原《违章记录证》继续有效。
  七、交通民警依法扣留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和车辆,必须按规定给被扣人开具《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或《暂扣证件,车辆凭证》民警不开的,被扣人可以拒绝扣留,并通过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监督电话进行反映。
  电话:23273 23467
  特此通告
  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辽阳日报》

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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