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人口普查政策原则和公民要办理的几项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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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4602
颗粒名称: 第四次人口普查政策原则和公民要办理的几项户口登记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第四次人口普查政策原则和公民要办理的几项户口登记事项。
关键词: 辽阳报 人口普查 政策原则

内容

户口问题是关系到〓政治、经济稳定和〓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大〓是一个既非常敏〓又十分复杂的社会〓。不仅政策性强、〓面广、情况复杂,〓处理中难度也大。〓,除了各级公安机〓要坚决按照《中华人〓和国户口登记条〓和有关户口政策法〓办事、严格履行党和〓赋予的职责外,我〓每个公民、广大人民〓众都要了解户口政〓自觉遵守,特别是〓人口普查的户口整〓工作中要协助公安机〓办理好户口登记。
  那么,这次人口普〓口整顿的政策原则〓么呢?简言之有以〓几个方面:一是对户口簿册内〓与实际不相符的人〓登记项目确认有误〓经有关部门批准予〓登、注销、变更或〓。
  二是对重户重口、〓漏口要加以纠正。
  三是对死亡、迁出、参军、出国或逮捕、判刑等应注销户口而尚未注销的,要按规定予以注销。
  四是对出生、迁入、复员、回国或刑满释放等应登记户口而尚未登记的,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五是对暂住人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门登记或颁发暂住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六是对人户分离问题,要由有关单位协助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凡属于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市、县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由主管单位负责动员,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到常住地。在本县、市范围内,住址变动,户口尚未迁到现住地的,应按《户口登记条例》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把情况掌握起来,以便加强管理,防止人口登记、统计的重漏。如白塔区的翰林、清真、爱国委、中华、新运大街两侧等住户因新建住宅动迁形成的人户分离,可速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核实户口。对迁入人口,必须持有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落户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七是对居住在市镇的无户口人员(即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以申报在市镇落户的,要主动向有关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落户。不符合在市镇落户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尽量动员其返乡,农村要妥善安置,恢复户口,所生子女应准予随母落户。对流入到人口稀少的边远农村地区定居的,或已成为矿区、林区职工的无户口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联系协商后,可准予就地落户。
  八是对暂时无法解决落户问题的无户口人员,现住地户门登记机关均应注册登记,按规定符合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应颁发临时身份证件。
  这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中公民要办理的几项户口登记是:
  一、常住人口登记。就是每个公民都应向自己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将每个公民的情况进行登记。
  二、暂住人口登记。公民由于外出经商、务工、探亲、访友、看病等,按规定时间和外出范围,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三、出生登记。小孩出生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其他人,向小孩出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登记。
  四、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其他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如果是在暂住地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死者的亲属或发现人应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由当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给予死亡注销。如小孩出生后还没有申报出生登记就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五、迁出登记。迁出户口时,公民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应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常住户口。
  六、迁入登记。公民迁入,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要有关规定签发的入户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七、变更、更正事项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登记有些事项发生变化,如职业、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也有些事项是因申报和登记产生的差错,需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要及时持有效证明申报办理。
  市公安局 沈国志供稿

附注

本版编辑 叶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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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

《辽阳日报》

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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