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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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3396
颗粒名称: 辽阳市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的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个人。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应向市城建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必须到市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建成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须经市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及其周围的布局。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应加强安全工作,健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取得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贮灌站,至少要有一名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使用的压力容器(槽车、贮罐、钢瓶),必须有市劳动部门发放的使用合格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检验。
  第八条 灌装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必须穿静电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区,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电器设备必须安装防爆型的。
  第十条 对灌秤装、压缩机、泵等设备,应定期检查,对灌装接头,应经常检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贮存液化石油气库房,应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贮灌站必须有液化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遗留的残液,应按规定进行密闭回收。
  第十二条 钢瓶应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装气。
  笫十三条 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到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遵守文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装运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应竖放,装卸作业时,应防止撞击、拖拉、摔落,禁止溜坡滚动。用于装卸的机具,应有防止火花的防护装置。
  笫十五条 企业事单位内部周转站集中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库房,经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不准个体经营者从事液化石油气和钢〓的买卖活动。
  第十七条 存放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库房,应〓合防火、防爆安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第十八条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应存放在隔〓防火、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不得存放在卧室、主要〓道、防空洞、地下室。
  第十九条 不得采用烘烤、水烫等方式对钢瓶进〓加热,钢瓶应竖立稳固放置,不得平卧或倒置使用,〓得两瓶之间倒液和自行倾倒残液。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自行修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减压器。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发生爆炸、着火等重大〓故时,应及时报告市公安消防、城建、劳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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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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