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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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2875
颗粒名称: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局长成致平签署国家物价局第1号令,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 辽阳报 收费 明码标价

内容

新华社化京2月5日消息 国家物价局局长成致平2月1日签署国家物价局第1号令,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成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国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国家物价局现定,凡不按规定执行〓价的: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销售〓最低收购限价)的;生产企业、批发企〓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或批发价格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罚。
  这一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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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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