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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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2242
颗粒名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并列题名: (1989年12月28日)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12月28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键词: 辽阳报 党纪处分 共产党员

内容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献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条例》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五条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条 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徹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或加重处分。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撒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童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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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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