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公布检察机关受理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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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1983
颗粒名称: 高检公布检察机关受理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键词: 辽阳报 检察机关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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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9日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今天就此发表谈话指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立案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张思卿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除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外,还担负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侦查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个立案标准。
  张思卿解释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的规定,立案标准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要侦查的界限。一般说来,如果某一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应当认为具育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侦查,根据收集的证据,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张思卿强调,制定和公布“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受调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现象。依法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是落实党中央指示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可以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了解在行使公民权利以及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有利于公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并对利用职权或在执行公务中的犯罪行为检举控告。第四,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秉公执法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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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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