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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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1793
颗粒名称: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今天在这里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法院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
关键词: 辽阳报 人民法院 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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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4日消息 (记者张宿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今天在这里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法院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
  任建新在今天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坚强核心,法律是党领导国家立法机关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审判案件,正是服从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根本不同的。
  任建新总结了改革开放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工作经验。他认为,在我国,执行国家的法律与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肃执法,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党的方针为指导,那种把法律与政策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
  任建新说,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们一贯的指导思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的人民法院,必须强化对敌专政的职能,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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