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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0952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12月7日,辽阳市公安局和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关键词:
烟花爆竹
燃放
管理
内容
为加强我市新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在采购批发、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的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统由市、具的日用杂品公司和乡镇企业的专业公司经营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批发。外省、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产品运入我市进行销售。
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达到专库贮存、专柜、专摊销售,专人负责。1989年公安机关发放的个体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律作废,凡要求经销烟花爆竹的个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重新办理经营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正,并持该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持证照到规定的批发单位进货,无证照者不准销售。
三、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亮照营业。不准在百货商店门前,农贸市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复杂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销售地点用试放的方式招揽顾客。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到安全地点燃放,严禁在影剧院、体育馆、车站、公园、仓库、机场、医院里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办追究刑事责任。
辽阳市公安局 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2月7日
知识出处
《辽阳日报》
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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