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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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辽阳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420020210000741
颗粒名称: 中纪委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并于198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关键词: 辽阳报 嫖娼 卖淫 党员 暂行 规定

内容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消息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8日制定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并于198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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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辽阳日报

出版地:辽阳市

《辽阳日报》于1956年9月1日创刊,是中共辽阳市委机关报,每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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