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联合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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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20090
颗粒名称: 关于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联合通告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91年盘锦市民政局、盘锦市公安局关于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联合通告。
关键词: 社团 监督 管理

内容

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91) 161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91)辽民社字129号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协同做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我市现有社团(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联合会等),自通告后,市直社团必须于10月20日前到民政局社团管理科正式注册登记;各县区社团必须于11月中旬办理完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三令五申要求,仍未注册登记并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不听劝阻的,民政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令其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手续,仍坚持继续活动,公安、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收缴公章,视态度和情节听候处理。
  三、按照既定的时间既不申报,又不履行登记手续,抱着消极等待,无休止延长登记时间,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宣布其自动撤销,并和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对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搞非法活动,一经查出,立即取缔,并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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