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分职工必须严格按条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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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4911
颗粒名称: 企业处分职工必须严格按条例办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12月21日,盘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布:撤销中国建筑二局四公司1988年8月31日开除王永昌的处分决定;二局四公司应根据有关法规对王永昌另行处分。
关键词: 仲裁委员会 撤销 处分

内容

本报讯(记者史绪桐 刘英报道)去年12月21日,盘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布:撤销中国建筑二局四公司1988年8月31日开除王永昌的处分决定;二局四公司应根据有关法规对王永昌另行处分。
  王永昌是二局四公司的工人。1983年,他不服从调动,连续旷工12天,受到警告处分;1985年,他又因旷工,于6月26日受到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王永昌在留用察看期间不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继续旷工。二局四公司于1988年8月31日决定,给王永昌以开除处分。王永昌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中诉。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永昌在留用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二局四公司本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在留用察看期满时(1986年6月)及时给予开除处分。而二局四公司却未能及时做出决定,延至1988年8月31日才给王永昌以开除处分。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局四公司做出开除决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效,因此应预撤销。又鉴于王永昌错误事实存在,二局四公司可根据有关法规,按照正常程序另行处分。
  我市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从全市第一例劳动争议裁决结果看,企业应记取这样的教训:在对职工进行处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事。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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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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