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物价局调整名烟名酒等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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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4103
颗粒名称: 兴隆台区物价局调整名烟名酒等商品价格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兴隆台区物价局根据省、市物价局、商业局有关文件规定,对13种名烟、13种名酒和部分商品的零售价格做了规定。
关键词: 兴隆台区物价局 商品价格 规定

内容

本报讯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指示精神,兴隆台区物价局根据省、市物价局、商业局有关文件规定,对13种名烟、13种名酒和部分商品的零售价格规定如下:
  一、零售企业经营的13种名烟,按当地批发价和批零差率12%制定零售价格。但国营企业经营的十三种名烟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实际形成的价格。
  二、13种名酒的最高零售价是、贵州茅台酒,每瓶97元;四川五粮液,每瓶51元;四川郎酒每瓶43元;四川泸州特曲每瓶43元;安徽古井贡酒,每瓶38元;江苏洋河大曲,每瓶31元;江苏双沟大曲,每瓶31元;四川全兴大曲,每瓶31元;贵州董酒,每瓶20元;山西汾酒,每瓶19元;陕西西风,每瓶16元;湖北特别黄鹤楼,每瓶15元。其它异型包装不同规格的同品种也都不得突破限价。
  三、电冰箱、抽油烟机、电风扇等季节性商品价格下阵幅度不低于5%。
  四、糕点由产地进货标明出厂价的可省内加2%,省外和3 %加批零差率14%,再加铁路运费(500克散装糕点或500克袋装糕点的铁路运费分别是:100公里以内加1分2厘,101公里至200公里加1分6厘,201公里至300公里加2分)。批发价进货不加2%或3%,不准零售价进货。
  对上述商品不实行降价或突破最高限价的单位和个体商贩,按物价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于明福)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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