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贯彻《通告》精神认真查处贪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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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3513
颗粒名称: 坚决贯彻《通告》精神认真查处贪贿案件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批准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这是当前开展反贪污、反受贿斗争的一个重大步骤。
关键词: 检察院 罪行 通告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批准,于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这是当前开展反贪污、反受贿斗争的一个重大步骤。这个通告发布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也给犯有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我市各级检察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要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告》,看成是当前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对在8月15日至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罪行,积极退赃的人,或者有检举立功的表现的人,一律予以从宽处理,直至免于刑事处罚。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的,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畏罪潜逃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力量,做好投案自首人员的接待工作。我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举报中心,随时接待自首人员。市检察院举投中心电话号码为25549。检察院对自首人员不拘留、不逮捕、不收审。
  我市任何公民,任何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阻挠、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作证人员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袒护、包庇、窝藏犯罪分子者,依法从重予以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一切犯有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人,认清形势,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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