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作出规定保护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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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2863
颗粒名称: 市检察院作出规定保护举报人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89年,盘锦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十二项规定》。通过这一规定来完善举报制度,推动举报工作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举报人 举报制度 保护规定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十二项规定》。通过这一规定来完善举报制度,推动举报工作的深入发展。
  这个保护奖励规定明确规定:凡是举报材料一律不得转给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将举报人姓名、单位及举报内容泄露给其他人员;更不允许将举报材料带回家中;严禁使用检察机关的公用信封给举报人回信;不准在公共场所接待举报人,群众到院举报要有专人接待,无关人员要回避;上级院向下级院转信时可转抄件和复印件,不准注明举报人的姓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排挤打击举报人,对非法拘禁、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严惩等。
  由于采取了上述保护奖励措施,打消了群众的顾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高涨。今年一至六月,市检察机关就接到举报信90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81件,出现了反贪污、反受贿斗争成果不断扩大的好势头。
  (黄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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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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