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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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2746
颗粒名称: 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并列题名: (1989年5月17日政协盘锦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89年6月15日盘锦报登载的关于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政协 委员会 暂行规定

内容

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在中共盘锦市委的领导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十三大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以及全国政协、辽宁省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盘锦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本市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
  1、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协助并推动我市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
  3、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
  5、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我省的大政方针的重大措施。
  2、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
  3、有关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方面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要部署。
  4、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5、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
  6、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7、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全市人民关注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8、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为贯彻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实施细则。
  9、全市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市委推荐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11、市属县、区级行政区划变动。
  12、有关人民外交和对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13、有关全市人民生活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
  14、市级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协商会或座谈会等,以及应邀列席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会议。
  第五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市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盘锦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盘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它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盘锦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有关调查、检查活动等。
  第七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盘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
  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中共盘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直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市政协协商。
  政治协商应在决策之前进行。
  第八条 市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盘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以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协商的议题和会期确定之后,市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市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进一步提高市政协工作活动的透明度。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它形式的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通过新闻媒介增强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各有关工作机构,应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委员举报等工作。并同市直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并通过后,得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市政协要强化制度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市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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