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工商局对出租柜台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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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1669
颗粒名称: 双台子区工商局对出租柜台加强管理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89年,双台子区工商局就如何管理出租柜台,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关键词: 出租柜台 营业执照 经济承保单位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双台子区工商局就如何管理出租柜台,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通知中规定,凡是企业出租柜台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出租柜台总数不准超过30%——50 %,柜台不准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柜台,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双方还要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和签证。出租柜台要有经济承保单位,一旦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出租单位要负经济责任,赔偿损失。出租柜台要标明“出租台”字样要高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字和经营范围。经营的商品必须与执照规定的一样。此外,出租的柜台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不准偷漏税,不准高抬物价、不准出售假冒商品。(贾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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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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