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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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1212
颗粒名称: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并列题名: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9月15日,盘锦日报刊登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关键词: 盘锦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要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进行报道。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为贯彻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以及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均在《盘锦日报》上公布,并刊登在《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议议程,安排会议日程。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拟订的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办公室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上述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可派副职列席参加。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写出纪要,并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会后以常务委员会正式文件印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应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二十天,以正式文件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公室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任免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由市长提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和批准任免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常务委员会机关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
  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公室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或者委托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说明。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由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对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规定、办法草案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会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和修改,在下次或者以后的会议上再作进一步审议,决定是否予以表决。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联组会议可以对议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辨论。
  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或作出决议、决定。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结果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报告应提前十日。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质询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也可以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办公室。
  受质询的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作进一步答复。
  第三十条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避免因与会议无关的内容而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二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不同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但不能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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