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高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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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0281
颗粒名称: 我市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高升试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6月7日起,盘锦市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高升试点。
关键词: 盘锦市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高升试点

内容

本报讯 (记者金成明报道)我市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点工作从6月7日起在盘山县高升镇开始进行。
  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保证广大农民民主权利的基本法。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全面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对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起着很好的保证作用。
  6月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英、市民政局副局长尹秀英、盘山县副县长张要武等分别对高升镇这次试点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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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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