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颁发《盘锦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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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0027
颗粒名称: 市政府颁发《盘锦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5月7日盘锦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
关键词: 技术人员流动 仲裁委员会 成立

内容

本报讯 5月7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同时,市政府颁发了《盘锦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从此,一些科技人员担心的正常流动受阻问题有了解决的章法和机构。
  《规定》列出下列条件的科技人员可申请仲裁:本人要求辞职、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自办、合办各类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服务,所在单位不予批准;“三资”企业拟聘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不同意;要求由城市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工作的,所在单位不予放行,人才密集单位的科技人员本人要求流动,且流向合理,所在单位不同意;承包、租赁企业的中标者,原单位不予放行;所在单位人才富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短时间内难以调整,要求调离而单位不予批准,用非所学,用非所长,高能低用,所在单位无法调整或不予调整,要求调出,所在单位不予批准;因其它原因不能发挥其才能的。
  《规定》还明确了要求仲裁不予受理的范围:在本单位正担任重要科研、重大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从事机密工作者;因某种问题正受审查或受开除察看处分期未满者。
  《规定》还指出: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才争议,实行一次性裁决制度,即一经裁决,被裁决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仲裁决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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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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