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发布促进人才流动政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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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9988
颗粒名称: 市委市政府发布促进人才流动政策暂行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5月7日盘锦市首次人才市场开放大会上,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促进入才流动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关键词: 人才市场 科技人员 入才流动

内容

本报讯(记者范增胜报道)在5月7日市首次人才市场开放大会上,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促进入才流动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规定中说,支持和鼓励市、县(区)、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租赁、承包、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事业、乡镇企业;兴办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技术产业、技术贸易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由本人同用人单位商定。
  由市、县(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中要求调离、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单位不得以收回住房、索要培训费、辞退已就业家属等条件加以阻拦。到农村、乡镇企业的人员允许在原工作地保留户口,家属可不随迁,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家属随迁的由用人单位解决住房。调离人员离退休时,可回原工作地安置。
  调到乡镇企业工作人员,其全民干部身份不变。行政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可落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不占该单位编制。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负责。自愿带工资关系到县(区)企业、街道企业、乡镇企业和本市的亏损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工资分别浮动二级和三级,工作每满三年并成绩显著者,奖励一级工资、辞职人员允许两年内暂不办理辞职手续,二年内如本人要求复职,按停薪留职对待。
  停薪留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的,要按原职务妥善安排。编制已满的,允许超编安排。原单位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停薪留职人员可免交“留职金”。工龄连续计算。在普调工资、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承包、租赁企业,创办全民、集体企业和亏损企业、乡镇企业的人员,除享受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资奖金待遇外,工作分别满3年和2年,完成创利合同指标的,奖励一级工资,并记入档案。
  允许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保留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的职务级别。
  现已在乡镇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和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工资,如继续在乡镇工作满3年时间奖励一级工资。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到乡镇工作。免试用期,直接转正定级,并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满3年时奖励一级工资。
  到基层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科研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较大的(一般指男55岁、女50岁左右),如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其连续工龄男可计算到60岁,女可计算到55岁。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不受限制。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在从事上述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医疗费及善后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从城市到农村,从机关到基层,从全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企事业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外语免试(副高以上除外),只要符合条件,就可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可以促进人才流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指标中解决;其工资增加额由用人单位解决。已离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上述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允许申请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从事地质、水文、勘探、采矿等野外井下工作的科技人员及中小学教师保持相对稳定;对确属积压的人才,允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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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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