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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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8551
颗粒名称: 法律的力量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盘锦报登载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会议察一面锦旗的来历。
关键词: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 锦旗

内容

在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会议察内,挂着一面镶有“秉公执法、刚直不阿”的锦旗。说起这面锦旗的来历,还有一段故事。
  1982年7月,开原县钢管厂和盘锦师范学校签订了一份买卖价值22万元高频焊管机全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开原县钢管厂按合同规定,提货时即交货款15万元,余下的包括部分钢边带价款在内的8.6万元当年付清,如无钱付款时,用生产的钢管偿还。签订合同时,双方表示自愿。
  机器设备运走并投产后,开原方面迟迟不予偿还其余的8万余元货款。直至今年上半年,5年内盘锦师范学校先后20次派人前去索要货款,不但一分钱没要回,反倒搭进旅差费2000多元。去年师范学校又请盘锦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进行了一年的非诉讼调解,仍未得到解决。今年年初,师范学校以原告身份到双台子区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扣押开原县钢管厂钢管产品。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做出了扣押钢管厂产品87吨的裁定,并于4月份派人前去执行。但在执行中却受到了省能源开发公司、铁岭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开原县人民政府、县第二工业局的领导及钢管厂法定代表人的阻挠、干扰。钢管厂现任厂长李××说:“高频焊管机是前任厂长签订的合同。现在我当厂长不能还这笔钱。”省能源开发公司派出两名处长到法院执行人员的住所声明说:“这个厂是我们省政府能源开发公司投的资,他们还欠我们30万元,你们法院如果扣押这些钢管就是扣省政府的钱。”当雇用的装运钢管车队到达大门口时,厂长下令关闭大门并上锁,同时让许多工人坐在钢管堆七。这时围观的群众达百余人,此事轰动了开原县城。
  双方僵持不下,致使裁定难以执行。
  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负责审理此案的赵贵森、马宝顺二同志并未气馁。他们坚信法律的威力,只要于部、群众知法、懂法,就能以积极态度协助执行。于是他们一方面打电话向盘锦市法院汇报情况,一方面和当地法院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同时耐心地向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宣传《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阐明拖欠货款的做法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法院扣押钢管产品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快审结此案,是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有人阻碍执行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月中旬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万杰、市中级经济庭副庭长陈华带领一部分同志到达执行地。开原县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法院也先后派出4名审判干部到现场协助,大家齐心协力开展法制宜传教育工作。铁岭市中级法院经济庭王庭长对干部和工人们说:“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此案,惩罚民事违法者是严格依法办事。你们思想不通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也是我们法院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不够。”
  几经反复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终于使被告方面领导于部提高了认识、打通了思想。经原告、被告双方协商,开原县钢管厂付给盘锦师范学校65吨钢管,价值9万余元,目前货已运回盘锦。
  法院干部们秉公执法、刚直不阿的工作态度赢得了盘锦师范学校教职员工的深深敬佩。法律的力量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他们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院。纪世忠
  本版编辑吴琛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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