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处将对市区直管住宅发房屋使用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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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7512
颗粒名称: 市房地产管理处将对市区直管住宅发房屋使用证
分类号: G210
摘要: 盘锦市房地产管理处将从1987年7月10日起,对市区直管住宅发房屋使用证。
关键词: 盘锦市房地产管理处 市区直管住宅 发房屋使用证

内容

本报讯 为了加强公房管理,对转租、转让、变相买卖公房等违反房管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设立正常的租赁关系,市房地产管理处从7月10日起对市区直管住宅发放房屋使用证。
  发证的对象是:在市区内居住房产公房并持有原盘山县房产公司发放的《国家管理房屋使用证》或市房产处开出的《住宅房屋准迁证》,经核查承租人与户口本、粮证名头相符者。今后,使用和居住直管公房一律以证为凭。无证住房,房产部门将予以清除,另行分配。为杜绝住户私自转卖、转租房屋情况,房管处做了如下规定:
  一直系亲属之间私自转让承租住宅,如具备三在(人在同一房内居住、户口在、粮证在)补齐陈欠租金后,可以变更名头。但有私房者,应收回使用权,另行分配。
  二私自转让承租直管公房如:亲属、朋友私自迁入;私自转借别人;单位私自调配的,根据情况处于罚款,补齐租金后,给予变更名头。但有私房者,要收回使用权,另行分配。
  三以各种形式买卖或变相买卖国家直管住宅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由房管部门和买方重新设立租赁关系,处于罚款后,发给使用证。
  四拖欠租金,补齐租金后,方可发证。
  (房管)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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