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可持证视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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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7190
颗粒名称: 市人大代表可持证视察工作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盘锦市一届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持代表视察证在盘锦市范围内进行分散的经常的视察工作。
关键词: 代表视察证 视察 工作

内容

本报讯 “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市一届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持代表视察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分散的经常的视察工作,”这是五月二十九日盘锦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决定。
  《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让市人民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重视代表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代表的视察,为代表视察工作提供方便条件被视察的单位要选派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千部向代表介绍情况,答复代表的询间,必要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对人民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代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并给予必要的方便。
  《决定》指出,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市人大代奉均可视察。但代表的视察工作应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和小型多样的方式进行。可由代表小组或几位代表共同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视察时可以事先通知有关单位,作有计划的视察,也可以事先不通知,根据需要直接到被视察单位视察。代表视察后,可向被视察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表扬、建议和意见,凡属县(区)职权范围内的向题,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办理,属于市职权范围内的间题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办理,代表不直接处理间题。
  《决定》规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手视察证使用期限与代表在期相同。(齐世杰)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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