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定对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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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6387
颗粒名称: 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定对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待遇
分类号: F129
摘要: 盘锦市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规定对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待遇。
关键词: 盘锦市人民政府 作出规定 实行优惠待遇

内容

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我市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市政府作出规定,对各地来我市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实行下列优惠待遇:
  1、对在我市范围内合资、集资和独资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核准,给予登记发照后,本市积极提供场地、劳务、能源。对其产品,根据实际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增值税、调节税、所得税1—3年。视其需要,我市专业银行将酌情予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凡来我市合资或独资开发资源、开发土地、水产养殖及加工、草原利用等项目,在计划审批、土地征用、市政工程配套和基础设施、施工力量、能源供应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视同我市企业,纳入计划,所需基本建设指标,由我市统一安排,土地征用费从优。审批权属省计经委或国家计经委的,我市负责上报。投产后,在还款期间可减免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
  3、对于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的项目,除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基建设计施工和市政工程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外,实行对其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供应按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对客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4、对来我市兴办基础工业及原材料工业,经营和生产社会效益好,但本身利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厂矿企业,如纳税有困难,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调节税、增值税照顾。
  5、与我市企业联营,其投资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可实行先分后税(指所得税)的办法,市外一方,也可返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向银行借用的设备贷款,按规定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
  6、到我市进行科研生产的联合组织,凡有利于我市资源开发,并纳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研制项目,我市积极提供方便,对试制期间销售的试制品,或经鉴定投产试销的产品,如利润低,可报请税务部门适当减免税收。在产品、利润的分配上,可在联合体内自行商定。
  7、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集体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增长利润,先给企业留利百分之五十,后征所得税。
  8、我市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凡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分得的联营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原企业减免所得税照顾。
  9、我市企业用税后留利资金同其他企业联合投资所得的利润,先用于补偿投入的资金,待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后,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继续免征调节税。
  10、对生产短线产品、市场急需产品,经济效益好,或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经济联合组织,自有流动资金暂时达不到百分之三十比例,我市专业银行给予发放特种贷款予以支持,并促进企业逐步补充流动资金。
  11、对来我市合资建设的国家重点行业和新产品、出口产品、优质名牌产品,投产后,可按当年新增利润提取百分之五至十给客户一次性鼓励,并对每个来盘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增加出口所获得的外汇,其地方留成部分可按比例分成。在分成时,客户可高于我方的百分之十。对帮助我市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单位,可按企业当年盈利给客户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奖励,并对其来盘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的优厚报酬。以后年度司视盈利情况由双方商定具体比例。
  12、经济联合中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在确保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其所承担的指令性生产任务转给联合体内其它企业生产。
  13、以我市为主体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群体和集团,计划需要单列的可由我市单列;其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可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也可以根据联合组织的要求,划转指标或核定基数,本着方便企业,有利生产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14、对参加紧密型联合群体的我方所属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省内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各项税收上缴渠道一般不变。
  15、我市企业参加的省内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劳动计划指标可以相互划转,企业间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确属工作需要,流向合理,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有关部门帮助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16、凡来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在干部任免、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年度计划、确定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产品价格,按合同规定聘用或解雇职工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一视同仁享有自主权。
  17、企业在我市的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我市给予列入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发运;客户所得的产品,可自主处理,我市在出境、运输、物资协作等方面予以方便。
  18、凡来我市进行补偿贸易的,补偿期限和数额从优。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可按国拨价、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指国内各市之间,对外补偿贸易按国际价计算)。产品补偿期满后,投资方如果需要产品,还可签订合同,优先供应。如果客方需要其它产品间接补偿,经协商,我方也可给予供应。
  19、各地区与我市之间可采取以物易物,或以物作价等形式进行物资协作。对协出的物资,我市在出市签证运输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对为本市提供紧缺物资的,我市可按供方需要,优先协给所需物资或给予优惠待遇。
  20、外地来我市开办商、饮、服、修等第三产业的,均纳入我市网点计划,在场地、水源、能源、资金、劳务等方面,与我市一视同仁,享受我市同行业的各项优惠待遇。对开办风味餐馆、经销名优食品、农副土特产品和紧俏小商品的外地客户,减免所得税1—3年。
  21、凡到我地区内由省、市确定的困难乡村联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产品税2一一3年。
  城乡联办乡镇企业所得利润和免税收入,要留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扩大再生产基金。农村单位分得的按照规定上缴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部分,应主要用于“以工补农”或作为扶贫基金。城市单位分得的部分,在规定期间内享受免税待遇,可视为自有资金。免税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利润部分可用于发展生产、职工集体福利(包括建职工住宅和兴办其它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
  22、城乡联办乡镇企业所需贷款应优先提供,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乡镇企业创市优以上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予以优先贷款。
  23、客方在我市投资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合资企业的房屋产权,按双方合同规定办理。
  24、对来我市帮助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攻关、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技术协作中,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攻克了全部或部分技术难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大专院校、科研或其它单位,可以从优付给一次性酬金,其中支付30%现金,或以第一年新增利润为基数,五、五分成1——3年。
  25、从事技术协作的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包括设备转让),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不征收所得税,支持企业按五、三、二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6、凡为我市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咨询、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不论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所得税后,可在留利中提取1——5千元奖金。其中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有卓越贡献者,可多提奖金。
  27、对应聘来我市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一切有专长的人员,用人单位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浮动1一一3级工资,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和技术、岗位津贴,享受聘用单位职工的一切待遇。连续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并核销往返路费。不探亲的,往返路费可发给本人。三年后,经考核贡献确实较大者,原浮动工资的前1一一2级纳入正式工资级别,在此基础上,再浮动工资1一一2级,以此推类;成绩特别显著者,将另外给予物资奖励和荣誉奖励。
  28、应聘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如愿来我市落户,我市给予提供方便,原属城市户口可在城市落户;其配偶和未就业的子女原属农村户口的,也可考虑在城市落户用人单位给予解决住房。待业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安排1一一2人就业,在学的子女安排就近入学。
  29、到农村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招生的),干部待遇不变,取消见习期。其中到灾区和困难地区的乡镇企业主作的,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30、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可收取合理报酬。
  城市单位派到农村办乡镇企业的人员和乡镇企业聘请的离退休职工,除按照规定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在联办企业的报酬和待遇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31、我方派出人员,由对方付给工资、奖金时,其派出期间原工资、奖金仍保留在原企业的工资、奖金总额内,由原企业支配使用。
  32、凡为我市引进资金落实到项目使用的(包括投资建厂、开发资源),按引进资金总额提取0.2‰至0.5‰奖励给资金的有关引进者(引进外资,按外汇的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给奖)。
  33、凡为我市工农业生产引进新技术(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水平的技术),经落实使用产生了经济效益,按实际新增年留成利润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给予引进者一次性的奖励。
  34、凡为我市协进了生产急需的短线紧缺物资,协出长线积压产品均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单位和企业根据情况酌定。
  35、凡为我市牵线搭桥,引进高级工程师或其它相应职称的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者,引进方可付给介绍人二百至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36、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要求到我市进行项目洽谈的,可向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请,由市经协办安排与有关单位治谈,也可直接同本市各有关单位联系洽谈。
  凡合资或独资办企事业的,由市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凡与本市原有企业就地合资经营的由本市参与合营的一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凡办其他商业、服务业、文化、卫生公用事业的,则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特殊行业的项目,须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属于食品行业的项目,须经市卫生防疫部门按食品卫生法检验后方可开业。
  以上各行各业项目审批后,均应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发营业执照后方能兴建、开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我市举办项目的,给予优先照顾。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在批准项目时,应抄送市经协办,以利于综合和检查协作计划的实施。
  本优惠办法如与本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优惠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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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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