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交通噪声污染城市环境的有关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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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00445
颗粒名称: 关于禁止交通噪声污染城市环境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85年6月28日盘锦报登载的盘锦市关于禁止交通噪声污染城市环境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噪声污染 城市环境 交通

内容

为了防止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在我市建立一个安静的、适宜于生活、学习、工作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治安管理条例》的精神,将禁止交通噪声污染城市环境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的行车噪声标准,安装有效的消声设备。否则,禁止行驶。
  2、禁止机动车在盘山的红旗大衔、渤海路、辽河路、育红路及兴隆台区油田总部所在地的兴一路和由争气桥到夺油桥间的道路等处鸣喇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备车,只准在执行任务时用警报器。
  3、进入市区的重型柴油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设备。将噪声控制在91分贝以下,经检查合格发给通行证,方准通过。
  4、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车检内容,同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年、春检同时进行。
  5、各机关、企事业、街道、学校、商店都必须维护城市环境安静。不准使用高声喇叭。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时,经批准并办理手续,方可使用。
  6、各商店、影剧院、个体商贩不准为其招揽生意、在街头巷尾播放录音机和广播喇叭。
  7、单位和居民的收音机、收录机、电视机、电唱机不准高声播放,早六时前,中午十二时到十四时和晚九时以后的所有高音设备必须降低音量,不得影响周围环境的安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及没收器材。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警察大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并由此而造成社会和人身事故,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环境保护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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