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交部向印度政府提出强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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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5041
颗粒名称: 我外交部向印度政府提出强烈抗議
并列题名: 中国銀行董事长发表声明抗議印度政府采取蛮橫措施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63年2月23日中国外交部把一件照会交給印度駐华大使館,强烈抗议印度政府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强行封閉和接管中国銀行加尔各答分行和孟买经理处之后,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来,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冻結和夺取了中国銀行总管理处和該行其它机构在印度代理行的存款和一切資产,幷进一步加紧迫害加尔各答和孟买两地中国銀行的职工及其家属。
关键词: 本溪报 外交部 印度政府 强烈抗議

内容

【新华社北京廿三日消息】中国外交部在廿三日把一件照会交給印度駐华大使館,强烈抗议印度政府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强行封閉和接管中国銀行加尔各答分行和孟买经理处之后,从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来,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冻結和夺取了中国銀行总管理处和該行其它机构在印度代理行的存款和一切資产,幷进一步加紧迫害加尔各答和孟买两地中国銀行的职工及其家属。
  照会說:“中国政府要求印度政府立即交还中国銀行被接管、冻結和被夺取的全部資产,幷立即停止对該行人員的迫害。中国政府重申:由于印度当局封閉、接管中国銀行在印机构幷冻結和夺取中国銀行在印資产而对中国方面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应由印度政府負全部責任,中国政府保留要求賠偿的一切权利。”
  照会还駁斥了印度政府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来照中就它的无理措施和蛮橫行为所进行的狡辯。照会說:“对于封閉和接管中国銀行、迫害該行人員,印度当局从来沒有提出、也根本提不出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很明显,印度当局的目的只是为了夺取中国銀行的資产,恶化中印两国之間的关系。”
  照会指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則,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对和平守法的外侨和外国法人給以充分的保护,而不得以国內法来否定他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更不得任意侵害他們的生命財产和安全。印度当局的无理迫害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則的行为。
  【新华社北京廿三日消息】中国銀行董事长南汉宸二十三日发表声明,代表中国銀行董事会,就印度当局无理封閉、强行接管中国銀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冻結和夺取該行总管理处和其他机构在印資产以及迫害該行在印职工及家属的种种蛮橫措施,再一次向印度当局提出最强烈的抗议。声明要求印度政府立即交还中国銀行一切被印度当局接管和被冻結、夺取的資产,停止对中国銀行留印人員及其家属的迫害。南汉宸郑重声明:“印度当局必須承担上述一系列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对于由此而造成我行的一切損失,我行保留要求賠偿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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