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於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141
颗粒名称: 國务院關於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分类号: D676.5
摘要: 本文讲了國务院關於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关键词: 國务院 行政 机關 工作 人員 獎懲 規定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規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的社会主义覺悟,发揚埸工作积极性和創造性,防止和糾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証社会主义建設事业的順利完成,現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的奖惩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必須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項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規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財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謙虛謹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具有下列表現的,应該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責,成績优良,遵守紀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貢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四)爱护公共財产,节約国家資財有重大成績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績的;
  (六)其他应該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記功、記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級、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記功、記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級,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級机关給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給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門, 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給予。
  对于工作人員的奖励,应該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記人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該予以紀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評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規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貽誤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級决议、命令,压制批評,打击报复的;
  (四)弄虛作假,欺騙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結的;
  (六)丧失立場,包庇坏人的;
  (七)貪污盗窃国家財产的;
  (八)浪費国家查財,損害公共財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損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損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紀律的。
  六、紀律处分分为:警告、記过、記大过、降級、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紀律的工作人員,在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紀律处分的时侯,必須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針,按照所犯錯誤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現和对錯誤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紀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紀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現任职务的人員,可以分别給予警告、記过、記大过、降級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紀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不能继续担任現任职务的人員,可以給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給予降級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蛻化变质,不可救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給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員,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寬处理,給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混入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須须坚决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給予适当的紀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評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銷。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职务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該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現所属工作人員违反紀律,应該給予紀律处分的时候,必須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該从发現錯誤之日起,半年以内給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紀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規定:
  (一)各級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員的紀律处分,由各該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員)以上工作人員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該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級机关任命的人員的紀律处分:警告、記过、記大过和降級处分,由直属上級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級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員,必須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員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員,其警告、記过、記大过、降級处分,由上級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紀律,不适合担任現任职务的人員,应該由本級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級人民委員会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級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級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現所属机关的紀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錯誤的时候,应該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銷。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員,应該对其所犯錯誤的事实认眞进行調查对証,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討論,J作出书面結論。在討論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該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見。紀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該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記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犯了严重的錯誤,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現任职务的,上級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对所受紀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該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級机关申訴。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訴,应該认眞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給上級机关的申訴书,必須须迅速轉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三、国际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規定:
  (一)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現需要給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奖励或者紀律处分的时候,应該提出具体意見,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請上級行政机关决定。
  (二)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級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紀律处分案件,应該負責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見,报請上級行政机关决定。
  (三)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門有关奖励或者紀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評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見,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請上級行政机关决定。
  (四)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紀律处分的控告、申訴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見,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請上級行政机关决定。
  十四、本規定适用于各級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員,和各級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員。
  十五、国务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可以根据本規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員的奖惩問題,应該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門参照本規定制定奖惩办法。
  十六、本規定由监察部解释。
  十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員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銷国家机关工作人員行政处分暫行办法”即行作废。
  (新华社北京二十八日电)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