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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关于粮食统購统銷的补充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0836
颗粒名称:
关于粮食统購统銷的补充规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发出了关于粮食統購統銷的补充規定。
关键词:
本溪市
國务院
粮食
统購
统銷
规定
内容
【新华社北京12日消息】国务院10月1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发出了关于粮食統購統銷的补充規定。
补充規定指出,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已经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对于根本解决我国粮食問題提供了广闊的可能。但是,各項农业增产措施的实現,需要較长时間,在这个时間內。粮食增产的速度不能是很快的。而在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的增加,生产用粮的增加,农民也增加了粮食消費量。这样,城市和农村的粮食需要就大大增加起来。同时,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的粮食生产还不够稳定,收成丰歉在年度間和地区間很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和城市的粮食消費特別是丰收地区的粮食消費,如果不加以适当节制,那就势必影响城市工矿区、经济作物区、灾区和其他方面必不可少的粮食供应,妨碍国家社会主义建設的順利进行。因此,国家对于粮食的分配,在长时期內必須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当前的方針应該是: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証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严格控制粮食的銷量。
在对农村作了指示以后,补充規定說,在城市统銷方面,居民口粮标准偏高的地方,应合理降低。集体伙食单位用粮,应該严格整頓。不准虚报人数和多购粮食。市鎮人民口粮的供应,应該尽可能搭配一定数量的红薯。工商行业用粮应該严格节约和控制。
补充規定幷指出,为了加强粮食管理,过去国家領导下的粮食市場应該关閉。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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