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特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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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9998
颗粒名称: 市公安局特作出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7年本溪市各种嘈杂声音十分严重,不少单位不分时間随意进行高音广播,很多机动車輛不分道路情况任意鳴响喇叭,直接影响了机关、学校和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关键词: 本溪市 减少城市 嘈杂声音

内容

近来,我市(包括各区鎮)各种嘈杂声音十分严重,不少单位不分时間随意进行高音广播,很多机动車輛不分道路情况任意鳴响喇叭,直接影响了机关、学校和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息。針对上述情况,本市公安机关最近经市人民委員会批准,拟制了一項規定。在規定中提到:凡非国家法定之假日,夏季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五时(其他季节可随作息时間变更)以內,除两次工間操外,一律不准向室外进行各种高音广播。无论假日或平日,除特殊集会外,每晚九时后,亦一律禁止向室外进行高音广播。倘因某种集会必須进行高音广播时,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始得进行。在規定中同时提到:汽車、机踏車每当行经医院、学校、疗养院及机关附近,在集会和娛乐場所、車輛集中时,停車后和距离“禁止鳴喇叭”标志五十公尺地区內,均不得鳴响喇叭,且需减低速度,注意四周交通情况,以备随时停車;行至一般街道及通过交通叉路口,或超車、倒車、起車、停車时,应根据当时交通情况,除十分需要外,均可不鳴;在比較复杂的街道,或在車輛、行人不易避让的情况下,必需鳴响喇叭时,亦应尽量减短喇叭声音和次数,最好使用低音喇叭;除消防、警备、救护車外,禁止使用奇异声响的喇叭。汽喇叭則一律禁止使用。規定中最后提出:凡违犯本規定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批評敎育或处罰。
  (楊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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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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