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於劳动敎养問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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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9774
颗粒名称: 國务院關於劳动敎养問題的决定
并列题名: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七十八次会議批准)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发表了1957年國务院關於劳动敎养問題的决定。
关键词: 本溪报 國务院 劳动敎养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規定,为了把游手好閑、违反法紀、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維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設,对于劳动敎养問題,作如下决定:
  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敎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窃詐騙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敎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絕劳动或者破坏紀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轉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閙、妨害公务、屡敎不改的。
  决定里还对有关劳动敎养的許多关鍵問題作了具体規定。
  (据新华社北京5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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