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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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5233
颗粒名称: 1957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二次会議通过。
关键词: 本溪报 公債 条例 通过

内容

(1956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二次会議通过)
  第一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爲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1957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条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
  第三条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爲人民幣六億元,于1957年1月开始發行,1957年10月1日起計息。提前交欵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条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爲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種。
  第五条 本公債利率定爲年息四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簽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5%,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10%,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15%,其余總額的20%于第十次還淸。
  第七条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机構辦理。
  第八条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和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条 僞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坏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29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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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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