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鋼事故嚴重情况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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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5197
颗粒名称: 就本鋼事故嚴重情况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書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12月28日,针对本溪鋼鉄公司1956年以來,不斷發生重大人身事故,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該公司所屬厂礦、運輸部及房產福利處等單位進行檢査之后,特向該公司提出建議書。
关键词: 本溪市 人民檢察院 鋼鉄公司 建議書

内容

本溪鋼鉄公司1956年以來,不斷發生重大人身事故,嚴重地威脅着職工生命安全和影响生產任務的完成,爲査明原因,扭轉事故頻繁的局面,市人民檢察院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該公司所屬厂礦、運輸部及房產福利處等單位進行了檢査之后,特向該公司提出了建議書。
  建議書首先列舉了該公司今年以來事故的嚴重情况后指出說:該公司之所以不斷發生事故,主要是安全生產方針沒有認眞的貫徹執行,首先是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與重視不够,比較普遍地存在偏重于布置生產任務,對安全工作布置與强調的少而又籠統,如運输部大部分站、段在召开班前會時對生產任務布置的很具体,安全工作布置的很草率,工人反映:「口喊安全多,具体做的少……。」表現在另一方面是有關安全設施沒有積極的給予解决,鋼厂在1955年跨年度安全措施——酸洗排气裝置,由于該厂抓的不緊,直到現在還未完成。制鋼車間八號電爐試產時沒有相應的安排安全工作;安全科提出的問題也不加以硏究,結果在試產开爐的第一天就運續發生二起重大事故,死傷各一名。
  其次,安全敎育流于形式,也是事故多的原因之一。鋼厂領導片面的領會「減少會議」精神,竟將5至7月的安全活動日也取消了。運输部對行車細則的貫徹,竟是机械的記条文,沒有採取多樣有效的方法進行敎育,工人感覺干躁无味,因而與實際工作結合不起來。鋼厂去年制定與修改規程后連同設備規程一起只組織工人學習一个半小時就算了事。這樣不僅工人不够明确,而有些干部也不熟悉。
  建議書接着指出說:對歷次事故追査處理不够嚴肅,不能認眞地从事故中吸取敎訓,改進工作,是事故連續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鋼厂軋鋼車間工人梁景義因缺乏防護設備知識,手指被電扇絞斷了,但在處理時有些領導干部,不从管理敎育方面去找原因,而認爲:「梁景義最近找个好對象心里高興,不慎而發生事故。」因此給事故的再次發生造成了条件。
  這次檢査中發現勞動紀律松馳,法制觀念不强的現象也很嚴重。有的單位領導干部看見工人違犯規程制度不制止,甚至有的干部帶頭違犯規程制度,這樣就助長了一些工人漠視勞動紀律和規程制度的現象的發生。運輸部運輸員孟慶升遠章作業,調度員不僅沒制止而且表示支特,結果造成重大撞車事故就是一例。有些厂礦因任務緊急,公开的不執行規程制度來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的現象也存在着。
  建議書最后說:上述情况嚴重的危害了職工生命安全和影响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幷嚴重的違犯了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關規定,因此市人民檢察院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八、九条的規定建議本溪鋼鉄公司對其所屬各厂礦不安全的情况採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切實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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