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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連凱皇在法律上应負什麼責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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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5065
颗粒名称:
連凱皇在法律上应負什麼責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12月22日,編者在本溪报上提出了,关于連凱皇在法律上应負什麼責任的个人判斷性的意見。
关键词:
本溪市
連凱皇
法律
責任
内容
自从11月16日本溪日報發表了「一个十七歲女孩底遭遇」一文后,很多人都在關心此事,硏究着「連凱皇的行爲在法律上應負什么責任?在這里,我就揭發的事實提出个人判斷性的意見。
以事實爲根据,以法律爲准繩,這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原則。對于這一事件也要以這个原則進行判斷。首先要分析一下連凱皇輿張滿銀是由于正常的夫妻生活所引起的糾紛,還是因一方對他方加害的犯罪行爲所釀成的事件?當然,后者的現實行爲已爲群衆所公認,但究竟是虐待呢?還是強奸呢?對這个問題,必須把它聯系起來看,然后就會找出這个事件發生的根源。
連凱皇在過去與張滿銀在情感上素无來往,且年令相差懸殊,从沒談過婚事;同時也沒有任何事務牽涉。去年連凱皇到張家給錢便是犯罪开始的一種「搭橋干的引誘手段,接着又借故把張滿銀騙到旅館,使之處于无援狀態,而達到他的奸淫目的。這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人的性之不可侵犯性的行爲」,在法律上就是「强奸」。連凱皇的行爲无疑的構成了強奸犯罪。但有人懷疑:「爲什么張滿銀會在第二天又被奸汚了一次,是否另有別情(意即張自愿)?」我認爲這只是按照一般所謂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性交往的无据推論。這種推論不適于這个事件的實際情况。因爲張滿銀那時只有十六歲,在法律上來說是一个成年的少女,直到現在也好,她那里會有什么社會經驗,尤其是這些對她來說是毫无預見性的事情。所以很容易由于她的天眞、幼稚而一次再次的被騙、被汚辱。从法律觀點來說:這種情况幷不是反,常現象,通過全部事實已足説明這一點。那么爲什么張滿銀被汚辱后不曾吿與他人呢?這也很自然。雖然她尚年幼,但她却感到這是一種不可吿人的宿痛。她爲了顧及个人名譽與前途,又恐被人加害,只好忍气吞聲防免于未來;這是缺乏法律認識的人的通常心理。
連凱皇在本溪對張滿銀母女的迫害行爲,不是一般的「虐待」行爲,而是連凱皇残害張滿銀犯罪的繼續或發展階段。因爲一般的「虐待罪」是指犯罪者對家庭成員的迫害所構成的罪行,這只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問題,象父母虐待子女,夫虐待妻等。但連凱皇與張滿銀之間是不能成立婚姻關系的。婚姻法明确規定:「結婚必須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三条)試問,張滿銀是完全自愿嗎?連凱皇又是自愿嗎?不是的。他們之間幷沒有建立愛情和婚姻的基礎。而是一方對他方的引誘、欺騙、凌辱,致使被害的一方——張滿銀,因奸受孕迫离家門,前來棲身,迫不得已才輿連凱皇同居。而張滿銀來到本溪后,連凱皇也沒有把她看作未婚妻,竟揚言:「張滿銀受了別人的欺騙,我同情她的遭遇,才把她接來……」因此說,他們是豪无婚姻之因。其次就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婚姻法第四条)而張滿銀今年才十七歲,也不合十法律規定。另外,再从法律規定的結婚手續说:「結婚應男女双方親到所在地(區、鄕)人民政府登記。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在地人民政府立即發給結婚証。」(婚姻法第六条)但他們根本沒有履行這个合法手續,而登記的却是离婚。很顯然,連凱皇爲了掩盖他的罪行,所以遲遲不敢進行登記,唯恐被揭發就要有「牢獄之灾」。那么爲什么他在辦离婚手續時那么勇敢呢?這却是一件神秘的勾當。他認爲通過离婚便會將前罪一筆勾消,把非法的事情取得「合法的保証」,可以防免追訴逍遙法外。這是多么陰險的圈套!
通過上面情况説明,旣然前者連凱皇在長沙對張滿銀的汚辱構成了強奸犯罪,而后者張滿銀懷孕輟學,被驅离家,來此求生,應看作是連凱皇犯罪行爲的后果。張滿銀來到本溪后連凱皇所施以一系列欺侮凌辱,應看作是連凱皇爲「排除妨害」繼續残害少女的嚴重犯罪行爲,不應作爲一般的所謂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看,否則就將縱容和減輕了他的罪責。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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