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關于寬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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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4298
颗粒名称: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關于寬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
并列题名: 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一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814.21
摘要: 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一次会議,通过了對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寬大處理和安置辦法。
关键词: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寬大处理 安置 反革命分子

内容

現在我國鎮壓反革命的斗爭,已經取得了决定性的勝利,極少數殘余的反革命分子已經日益孤立和分化。國家爲了給予殘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會,進一步孤立和肅淸殘余的反革命分子,動員一切可能動員的力量參加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現在對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寬大處理和安置辦法作如下决定:
  一、對于解放前只有一般罪行,解放后沒有進行破坏活動,民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解放后雖然曾經有過罪行,而現在已經停止活動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只要徹底坦白認罪,一槪不究旣往。
  二、對于尙未歸案法辦的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在解放后曾經有過嚴重破坏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應當號召他們迅速向人民政府坦白認罪。這些反革命分子中徹底坦白認罪的,可以从寬處理:罪富處死的,一律免處死刑,罪當判處徒刑的,从輕判刑或者免刑;立功的可以折罪,立大功的給予獎勵。
  三、逃入城市的反革命分子,无論就地或者回原地徹底坦白認罪,都按坦白从寬的原則處理。坦白后不愿回原地處理的,應當就地作適當處理,不要强迫送回原地方。
  四、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已經有固定職業的,應富隨着各項社會主義改造,按行業予以安置。沒有職業或者沒有固定職業、又沒有生活依靠的,由市人民委員會按照下列辦法有計划有步驟地進行統籌安排:在城市沒有職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有生產条件或者有生活依靠的,應當動員他們回鄕參加生產;在城市沒有職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也沒有生產条件,沒有生活依靠,但有勞動能力的,應當組織移民生產或者在當地勞動就業;已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又无依靠的,應當予以收容敎養。對于這類分子中的知識分子和有一定的專門技朮的人,應當根据他們的能力和特長,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
  五、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解除管制的分子,在對他們實行寬大處理以后,或者在刑滿釋放和解除管制以后,應當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在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身份的時候,應當經過有關的人民群衆討論通過和經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委員會同意,宣布今后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幷且依照他們的工作或職業,可以相應地解爲工人、職員、店員、社員、敎員或國家机關工作人員等。上述各類分子,應當依法保障他們的公民權利。但是在一定時期內,都不得担任工厂、企業、机關、團体、學校等的任何重要職務。
  六、反動組織中的一般成員,以及光有反動職位而确實沒有反革命罪行的人,不應當算作反革命分子。
  在革命戰爭中起義的人員,樅然歷史上曾經參加過反革命組織,或者有過反革命罪行,只要在起義后沒有反革命活動,就不應當算作反革命分子。
  舊軍政人員曾經參加人民解放軍而復員轉業資遣回家的更不應當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以上三類人員,應當和人民群衆有同樣勞動就業的机會,不得歧視。
  七、對于已經就業的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和尙在被管制中的分子,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給他們以應得的工資。
  八、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凡是沒有參予反革命活動的,應當和人民群衆有同樣的就業、就學的机會,不得歧視。
  九、對于進行各種破坏活动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對于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對于在解放后曾經有過嚴重破坏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凡是過去尙未歸案法辦而又拒不坦白認罪的,經過査証确實,應富依法懲辦。對于一切經過寬大處理后仍然繼續進行破坏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从嚴懲辦。
  (新華社北京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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