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于農業生產合作社粮食統購統銷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3263
颗粒名称: 國务院關于農業生產合作社粮食統購統銷的規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为了适應農業合作化的新情况,繼續保證國家和人民對粮食的需要,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鞏固和發展,國務院在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粮食統購統銷作了一些規定。
关键词: 國务院 農業 生產 合作社 粮食 統購 統銷 規定

内容

为了适應農業合作化的新情况,繼續保證國家和人民對粮食的需要,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鞏固和發展,國務院現在對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称農業社)的粮食統購統銷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對農業社的粮食統購、統銷數量,不論高級社或初級社,一般以社为単位,根据1955年分戶、分社核定的粮食定產、定購、定銷數字,統一計算和核定。歸社統一計算的結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
  二、農業社在進行社內粮食分配的時候,必須保證完成國家核定的粮食征購任務,和保證不突破國家核定的粮食供應指標;同時,必須保證農業社社內公用和全體社員的必須食用的粮食。農業社在保證了國家粮食征購任務以及社和社員的必須食用的粮食以後,如果還有多余的粮食,可以由農業社自己决定賣給國家,也可以根掘社員的勞动情况,將多余的粮食分配給社員。
  三、在歸社統一計算的時候,1955年分戶、分社核定的粮食產購銷數字略有偏高偏低的,一般不作調整。但如果計算出來的粮食購銷數字同實際情况有顯著差別,應該根掘實際情况作必要調整,然後確定。
  四、已經實行粮食統購統銷,但是1955年沒有進行粮食「三定」的地區,農業社的粮食產購銷數字,應該根据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的有關條款,直接以社为単位計算和核定。在進行計算和核定的時候,缺粮社的社員口粮用粮量和牲畜飼料用粮量,可以同余粮社員一樣,按同一標准計算,不再區別。
  五、根据定產、定購數字自1955年起三年不變的原則,余粮社的粮食定購數量,在年景正常的情况下,增產不增購。1956年在若干地區遭受了比較嚴重的灾害,为了保證這些灾區的粮食供應,國家對粮食丰收地區的余粮社,可以在定購數量以外,适當地增購一部分余粮,但是增購數量不得超過余粮社增產部分的40%。具體增購办法,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規定。
  六、國家向余粮社統購的粮食,原則上由社統一交售,由社統一交售有困難的,也可以由原來的小社或社員分別交售。國家向缺粮社供應的粮食,可以由社統一購買,可以由社組織缺粮社員集體購買,也可以由缺粮社員自行購買。
  七、農業社由于繳納農業稅而發生缺粮情况,國家征收農業稅的時候,可以改征代金或者經濟作物。
  八、農業社和社員增养生猪所需的飼料用粮,原則上由農業社從增產的粮食中自行解决。如有困難,可以由農業社或社員作出計划向國家粮食机關申請供應。
  九、國家對有粮食交售任務的農業社,在春耕前後,可以預付部分粮食價款。預付價款的具體办法另行規定。
  十、國家對缺粮社供應粮食,必須繼續執行什么時候缺粮、什么時候開始供應的办法。缺粮社或社員應該根据國家核定的粮食供應數量,訂出分季的購粮計划,報送國家粮食机關核准;一个季度的粮食供應數量,可以一次購買,也可以分次購買。
  十一、本規定同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沒有提到的,按照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暂行办法办理。省、自治區、直轉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据本規定和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制定具體办法,發布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指定个別縣、區試行其他办法。
  在沒有實行粮食統購統銷的地區,對農業社的粮食購銷办法,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
  對暫時還未實行統一分配的農業社和个體農民的粮食統購統銷,原則上仍然按照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的規定办理,也可以参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办理。
  1956年10月6日
  (新華社北京6日電)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