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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党章程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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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3046
颗粒名称:
中國共產党章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6年本溪报发表中國共產党章程,包括總綱、第一章 党員、和第二章 党的組織机構和組織制度等内容。
关键词:
1
内容
(中國共產党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總綱
中國共產党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羲和共產主羲。
中國共產党以馬克思列宁主義作爲自己行動的指南。只有馬克思列宁主義才正确地說明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正确地指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道路。党堅持馬克思列宁主義的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宁主義不是敎条,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斗爭中从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决實際斗爭中的各種問題,幷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党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宁主義的普遍眞理同中國革命斗爭的具体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敎条主羲的或者經驗主義的偏向。
中國共產党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過了長期的革命斗爭和革命戰爭,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党領導人民群衆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務,幷且在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斗爭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在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的過渡時期中,党的總任務,就是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化。
現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决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党的任務,是繼續採取正确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變爲全民所有制,把个体勞動者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變爲勞動群衆集体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幷且杜絕產生剝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應當逐步實現「「各尽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對于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應當通過和平的道路,把他們改造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党必須繼續注意从經濟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資本主義的因素和影响,同時必須堅决努力,動員和團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團結的積極力量,以爭取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完全勝利。
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給了社會生產力以巨大發展的无限前途。中國共產党的任務,就是有計划地發展國民經濟,尽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朮改造,使中國具有强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爲了實現工業化和爭取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必須優先發展重工業,同時對于發展重工業和輕工業,對于發展整个工業和農業,必須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党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學、文化、技朮的進步,爲在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進水平而奮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斷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况,而這也是提高人民生產積極性的必要条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于歷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制。中國共產党必須用特別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帮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養少數民族的干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團結友愛關系。各民族的社會改革,應當由各民族接照自己的愿望,採取適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党反對任何妨碍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傾向和地方民族主義傾向,特別應當注意在漢民族的党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義的傾向。
中國共產党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這是我國社會主羲事業勝利的保障。党必須爲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爭。党必須从各方面鞏固工人和農民的兄弟聯盟,鞏固一切愛國力量的統一戰綫,鞏固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系。帝國主義和反革命殘余分子是要破坏我國人民的事業的,因此,党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獨立和安全的勢力和破坏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進行嚴肅的斗爭。党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灣的任務。
中國共產党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間實現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党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濟的、文化的關系,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批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党堅决反對帝國主義國家對于我國的侵略行爲和它們准備新戰爭的計划,贊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系方面的努力,幷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殖民主義的斗爭。党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蘇聯爲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各國的友誼,加强无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團結,學習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產主義者、進步分子和勞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奮斗,以「全世界无產者,聯合起來!」的國際主義精神敎育自己的党員和人民。
中國共產党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党的組織和党員在人民群衆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衆在党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党的工作中的群衆路綫的傳統。党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党能否把群衆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槪括,系統地集中起來,變爲党的主張,又經過党在群衆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變爲群衆自己的主張和行動,幷且在群衆的行動中對党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党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于在這个「从群衆中來,到群衆中去」的无限反復的過程中,使党和群衆的認識不斷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業不斷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產党和它的党員必須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建立广泛的密切的聯系,幷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這種聯系。每一个党員都應當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党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群衆服務,遇事同群衆商量,傾聽群衆的意見,關心群衆的痛癢,尽力帮助群衆實現他們的要求。中國共產党已經是執政的党,因此特別應當注意謙虛謹愼,戒驕戒躁,幷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組織中,在每一个國家机關和經濟組織中,同脱离群衆、脫离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現象進行斗爭。
中國共產党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党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發揚党內民主,鼓勵一切党員、党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强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系。只有這樣,党同人民群衆的聯系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强,党的領導才能正确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適應各種具体情况和地方特點,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只有在這个基礎上,党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党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体領導和个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党員和党的組織都必須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党的民主原則不能爲开党的集中原則。党是以一切党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斗組織;沒有紀律,党决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强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党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發揮它的正确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對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統一的分散主義傾向。党的團結和統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党的團結,鞏固党的統一,是每一个党員的神聖職責。在党內不容許有違反党的政治路綫和組織原則的行爲不容許有分裂党、進行小組織活動、向党鬧獨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爲。
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產党和它的党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敎育自己和人民。鑒于党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党更加需向党的一切組織和党員提出嚴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开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別是鼓勵和支持党內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群衆對党的批評,禁止壓制批評的行爲。党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的、小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党內任何右的和「左」的机會主義傾向。對于犯了錯誤的党員,只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党內改正,幷且本人愿意改正,党就應當採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留在党內加以敎育,帮助他們改正錯誤;而對于那種堅持不改正錯誤幷且進行危害党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堅决的斗爭,直至开除他們出党。
中國共產党要求每一个党員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動動懇懇,老老實實,努力學習,難苦奮斗,團結广大群衆,戰勝一切困難,以求把中國建設成爲一个偉大的、富强的、先進的社會主義國家,幷且在這个基礎上繼續前進,實現人類的最高理想——共產主義。
第一章 党員
第一条 任何从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党的綱領和党的章程,參加党的一个組織幷在其中工作,執行党的决議,幷且按照規定交納党費的,都可以成爲本党党員。
第二条 党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宁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党的團結,鞏固党的統一;
(三)認眞地執行党的政策和决議,積極地完成党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格地遵守党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党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党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衆的利益,擺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决地服从党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衆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爲人民群衆服務,密切同人民群衆的聯系,向人民群衆學習,虛心地聽取幷且及時地向党反映人民群衆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群衆解釋党的政策和决議;
(七)在工作中爲模范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技朮和業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幷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党的領導机關直到党的中央委員會報吿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党內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九)對党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眞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党和國家的机密。
党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敎育,如果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坏党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党的决議,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騙党,就是違反党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条 党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党的會議上或者在党的報刊上參加關于党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對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党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党的會議上批評党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党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的决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于党的决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領遵机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党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党員和党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党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敎育;如果侵害党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党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条 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爲党員。
申請入党的人必須个別地履行入党手續。
接收党員必須經過党的支部。申請入党的人,必須有正式党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幷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爲正式党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党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党員。
第五条 党員介紹一个人入党,必須眞實地、負責地向党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幷且向被介紹人說明党的綱須和党的章程。
第六条 党的委員會對于申請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須指定党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幷且對于他的入党志愿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議,進行負責的審査。
第七条 在預備党員預備期間,党的組織應當向預備党員進行初步的党的敎育,幷且對于預備党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党員的義務同正式党員一樣。預備党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以外,也同正式党員一樣。
第八条 預備党員預備期滿,党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爲正式党員。預備党員轉爲正式党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
對于預備期滿的預備党員,党的組織認爲應當繼續者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爲不能轉爲正式党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党員資格。
党的支部關于延長預備党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党員資格的决議,必須經過上一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九条 預備党員的預備期,从支部大會通過他作預備党員的時候算起。党員的党齡,由党的支部大會通過他轉爲正式党員的時候算起。
第十条 党員由一个組織轉移到另一个組織,就成爲后一个組織的党員。
第十一条 党員有退党的自由。党員請求退党,應當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幷且報吿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条 党員沒有正當理由,六个月不參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納党費的,就被認爲自行脫党。支部大會應當對于這樣的党員通過除名,幷且報吿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条 党員違反党的紀律,各級党的組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別給以警吿、嚴重警吿、撤消党內職務、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處分。
党員被留党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党員在留党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同預備党員一樣。党員經過留党察看,如果事實証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復他的党員的權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間的党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爲不够党員条件,應當开除他的党籍。
第十四条 對于党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所屬的支部大會的决定,幷且經過上級党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
在特殊淸形下,支部以上各級党的委員會有權給予党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党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十五条 撤消党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决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全体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决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批准。党的基層組織對于上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消他們的職務、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决議。
第十六条 撤消党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處分,由党的全國代表大會决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决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的下一次會議追認。
第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內的最高處分。各級党的組織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員的党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愼重,認眞調査和硏究有關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
第十八条 党的組織討論和决定對于一个党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决議以后,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党員受處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復議,幷且可以向上級党的委員會、党的監察委員會直到中央委員會申訴。各級党的組織對于任何党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第二章 党的組織机構和組織制度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級領導机關都由選舉產生。
(二)党的最高領導机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范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幷且報吿工作。
(三)党的各級領導机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党員群衆的意見,硏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决他們的問題。
(四)党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吿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决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党的各級組織實行集体領導和个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何重大問題都由集体决定,同時使个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議必須无条件地執行。党員个人必須服从党的組織,少數必須服从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从上級組織,全國的各个組織必須統一服从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条 党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產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在某一个地區內,管理全地區党的工作的組織,對于這个地區內各个部分党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在某一个生產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內,管理全單位党的工作的組織,對于這个單位內各个部分党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級最高領導机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會、自治區代表大會、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自治州委員會。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會、自治縣代表大會、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縣委員會、自治縣委員會、市委員會。
(四)在基層單位(工厂、礦山、其他企業、農村中的鄕、民族鄕、鎭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机關、學校、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會或者党員大會;在基層代表大會或者党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基層党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二条 党的選舉必須能够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党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討論。
選舉採用无記名投票的方式,幷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个候選人的權利。
党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舉手表决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採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个表决的辦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决的辦法。
第二十三条 党的選舉單位對于被選舉到党的代表大會和党的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內加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党的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党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条 个別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會或者党員大會選舉党的委員會,可以召开党的代表會議選舉,或者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划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范圍內作統一决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次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据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划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决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作的决議相抵觸。
第二十六条 關于党的政策問題,在党的領導机關沒有作出决議以前,党的下級組織和党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党的組織內和党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幷且向党的領導机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党的領導机關一經作出决議,他們就必須服从。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决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况,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个决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爲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决議,下級組織就必須无条件地加以執行。
關于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机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决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机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决議。
第二十七条 各級党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中央組織、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决議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組織,或者撤消原有的党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决定。
第二十九条 爲了便于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范國內,設立中央局,作爲自己的代表机關;省、自治區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若干个縣、自治縣、市的范圍內,設立地方委員會或者相當于地方委員會的組織,作爲自己的代表机關;轄市、市、縣、自治縣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市內、縣內設立若干个區委員會,作爲自已代表机關。
第三十条 党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个部、委員會或者其他机構,在自己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决定。
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开全國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査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其他机關的報吿;
(二)决定党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員會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决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党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决議,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團体發生關系,建立党的各種机關幷且領導它們的活動,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中央委員會通過中央的國家机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体中的党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党組織根据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兩次。
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幷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總書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認爲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 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的組織
第三十八条 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决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每年召幷一次。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査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和其他机關的報吿,討論和次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選舉出席党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条 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决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范圍內,執行党的决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種机關幷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据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領導地方國家机關和人民團体中的党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中央委員會報吿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体會議,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体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全体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党齡。
第四十二条 党的自治州的組織,在党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党齡。
第五章 党的縣、自治縣、市的組織
第四十三条 党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决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党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査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其他机關的報吿,討論和决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党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隸屬于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只選舉出席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 党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任期二年。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委員會决定。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在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縣、市范圍內,執行党的决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種机關幷且領導他們的活動,根据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領導地方國家机關和人民團体中的党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上級党的委員會報吿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体會議,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縣、市委員會全体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和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省、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但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二年以上的党齡;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党齡。
第六章 党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工厂、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个鄕和民族鄕,每一个鎭,每一个農業生產合作社,每一个机關、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个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党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党的基層組織。一个基層單位的正式党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員和預備党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党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条 党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党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决定,都可以舉行代表大會或者党員大會,選舉基層党委員會。在基層党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个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可以設立若干个支部。總支部由党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支部由党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基層党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于接收和處分党員的决議。
在特殊情形下,党員不足一百人的个別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决定,也可以成立基層党委員會。
(二)凡是党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决定,都可以舉行党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在總支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个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于接收和處分党員的决議。
在特殊情形下,党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党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党委員會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决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
(三)凡是党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决定,可以舉行党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幷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党員的决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划分小組。
第四十九条 設立基層党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總支部党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开兩次。支部党員大會,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或者党員大會,聽取和審査基層党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報吿,討論和决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基層党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基層党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一年。基層党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决定。
基層党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党員不滿十人的支部,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不設立支部委員會。
党的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
第五十条 党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党和党的領導机關密切聯系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群衆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實現党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决議;
(二)經常注意幷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群衆的情緒和要求,關心和尽力改善群衆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党員,征收党費,審査和鑒定党員,對党員執行党的紀律;
(四)組織党員學習馬克思列宁主義,學習党的經驗和政策,提高党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群衆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群衆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証完成生產計划和工作計划;
(七)开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乱紀、貪汚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斗爭;
(八)在党員和群衆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敎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坏活動進行斗爭。
第五十一条 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党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机構和群衆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党組織和上級國家机關的决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机關中的党的基層組織,由于机關工作的特殊条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机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于机關中每一个党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况進行監督,幷且應當經常關心机關工作的改進,加强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及時地把机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机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吿党的上級組織。
第七章 党的監察机關
第五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党的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党的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幷且經過上一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査和處理党員違反党的章程、党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對于党員的處分;受理党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条 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党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査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幷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吿工作,幷且忠實地報吿党員違反紀律的情况。
第八章 党同共產主义青年团的關系
第五十五条 中國共產主義靑年團在中國共產党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靑年團中央委員會受党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靑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党組織和靑年團
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六条 共產主義靑年團是党的助手。在社會主義事業的各
个方面,靑年團組織都應當是党的政策和决議的積極的宣傳者和執行者。在發展生產、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的斗爭中,靑年團組織應當給党以有力的帮助,幷且有責任向有關的党組織提出建議。
第五十七条 各級党組織應當密切地關懷靑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靑年團用共產主義精神和馬克思列宁主義的理論敎育全体團員,注意保持靑年團同广大靑年群衆的密切的聯系,幷且經常注意靑年團領導骨干的選拔。
第五十八条 共產主義靑年團團員在被接收入党幷且轉爲正式党員以后,如果在靑年團的組織內沒有担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應當脫离共產主義靑年團。
第九章 党外組織中的党組
第五十九条 在國家机關和人民團体的領導机關中,凡是有担任負責工作的党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党組。党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党的政策和决議,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團結,密切同群衆的聯系,鞏固党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
第六十条 党組的成員由相當的党的委員會指定。党組設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記一人。
党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从相當的党的委員會的領導。
(轉載遼宁日報)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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