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朱艷英失职事件中吸取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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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2089
颗粒名称: 从朱艷英失职事件中吸取敎訓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對本溪市媒建公司的本溪二號煤价長期錯誤的問題提出批評后,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對此事件進行了全面檢査,對有關失職人員追究了責任。對其中嚴重失職的朱艷英,我們每一个國家的工作人員都應該从朱艷英失職事件中吸取敎訓。
关键词: 本溪市 媒建公司 朱艷英 敎訓

内容

本報1月14日以「節前來的急密件」一文,對本溪市媒建公司的本溪二號煤价長期錯誤的問題提出批評后,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對此事件進行了全面檢査,對有關失職人員追究了責任。對其中嚴重失職的朱艷英,由檢察院進行偵訊后,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7月28日判處朱艷英六个月徒刑,監外執行;對其他失職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商業局進行嚴肅處理,商業局已分別對公司經理,物价股長,煤炭物价員等失職人員給予了記大過、記過和要求書面檢討等處分。
  朱艷英是一个不滿二十一歲的石油物价員,幷兼物价股收發文書。她的犯罪是由于不負責任,工作馬馬虎虎帶來的。
  因爲她的失職把中國煤業建築器材公司沈陽批發站發來的關于調整本溪二號煤价的一份「急密」件壓了一年多,經領導檢査才發現,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朱艷英的犯罪說明了什么呢?从工作上來看,該公司的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嚴密,是很大漏洞。从公司的有關領導來看,存在着嚴重的官僚主義,對工作不檢査,對干部不督促少帮助。
  我們每一个國家的工作人員都應該从朱艷英失職事件中吸取敎訓。任何一个革命工作者,都應該踏踏實實的忠于職守,兢兢業業的對待自己的工作。人民委托給我們的任何一件工作,都是對我們的最大信任,我們要嚴肅負責的完成人民給我們的委托,一切馬虎大意,玩忽職責,都是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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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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