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通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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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1175
颗粒名称: 本溪市公安局通吿
并列题名: 本公治交字第253号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7月18日本溪报刊登的本溪市公安局制定的「本溪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細則中的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節、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内容。
关键词: 本溪市 公安局 通吿

内容

爲適應我市經濟建設的需要,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特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九日公布之「城市交通規則」結合我市交通運輸具体情况,制定「本溪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業經遼宁省本溪市人民委員會批准,特此公布,希全市各机關、部隊、厂礦、企業、學校、團体和市民切實遵照執行爲要。
  1956年7月15日
  編者按:本溪市公安局制定的「本溪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業經遼宁省本溪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實施,這是加強我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市人民和車輛駕駛人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執行。爲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細則的內容,現在摘錄細則中的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節、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發表如下:
  本溪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章 总則
  第一絛 爲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根据 「城市交通規則」,結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溪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机關、軍隊、團体、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本市的車輛及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細則之規定幷聽从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机關、軍隊、團体、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准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細則。
  第四絛 遇到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情况,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必須在道路右邊行進。
  第六條 遵守交通法令,維護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應該履行的光榮義務。
  第三章 車輛
  第四節非机動車
  第四八條 車輛駕駛人員,患有妨碍作業疾病或酒醉以后不准駕駛車輛。
  第四九 騎自行車的時候必須携帶自行車証幷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二个人同騎一輛車或扶肩幷行;
  三、攀扶其他車輛或撑傘;
  四、在人行道上騎車;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競賽;
  六、拖曳車輛;
  七、携帶物品過多;寬度超過車把;高度超過双肩者。
  第五十絛 駕駛三輪車、三輪貨車行駛時必須遵守第四十九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各項的規定。
  第五一條 營業三輪車、貨車、手推車、人力貨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處停車,不得在道路上兜攬生意或空車游當,車工幷需隨車携帶車工証。
  第五二條 三輪客車不得乘坐成年人二名;不得專門載物。三輪貨車不得乘人。
  第五三絛 推手推車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准幷行;
  二、不得兩車一上共推一物;
  三、不得搶道;
  四、裝載貨物時高度离地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寬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第五四條 獸力車駕駛人,四肢不全、耳力、眼力不強者不得赶車。
  第五五條 獸力貨車駕駛人必須經常保持車輛、鞍套的堅固完整,必須設糞兜,行車不准在車上躺臥或打盹。載貨离地面最高不得超過三公尺,貨上不得坐人;前后不得伸出二公尺;左右不得出車体二市尺,如必須超過本規定時,需呈請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按指定路綫、時間載運。遇有禁止鳴喇叭標志、人煙稠密的地方嚴禁打响鞭。
  第五六條 獸力貨車行經下列地點不准超車,駕駛人員必須下車牽引牲畜:
  一、車輛、行人來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狹路、彎路、交叉路口、僑梁、涵洞和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五七條 獸力貨車成隊行駛街道時,應以五至七輛爲一組,組與組之間至少爲二十公尺。
  第五八條 獸力貨車停車時,車工不得擅离車体,必須离开時,須將牲畜拴牢和勒閘。
  第四章 行人
  第五九絛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街道須靠邊行走;
  二、橫過街道或通過交叉路口時,須在划定的人行橫道綫內通過,如遇行駛中的車輛,應即止步避讓,等車輛通過后再行進。
  第六十絛 行人乘公共汽車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站台上或靠近停車地點的人行道上依次排列候車;
  二、不准携帶危險物品;
  三、不得強行跨登或中途跳車;
  四、車輛行駛中,不得在駕駛員的駕駛處所坐立;
  五、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車外。
  第六一條 未滿七歲的兒童在街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第六二條 縱隊通行街道,每橫列不准超過四人(兒童不准超過二人)幷須在車行道的右邊行走(兒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時交通民警對長列隊伍可以暫時中斷。
  第六章 道路
  第六七條 凡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及安裝有鉄輪的重型車輛(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車等)通行街道,都須遵照本溪市道路管理規定辦法辦理。
  第六八條 業經公安局及建設局准許占用或挖掘的道路,白天須設紅旗,夜間須懸紅灯;若修建或拆除建築物時,必須設置防止磚、瓦、砂、石、木等物飛散墜落的必要設備。
  第六九條 雖經公安局批准,在必要時,可以隨時收回占用道路執照,令其將占用道路之物品拆除或移走。
  第七十條 鉄路與街道交叉路口,必須安裝護欄安全設備。
  第七一條 在人行道上懸掛遮陽布蓬不准超出人行道外,支撑高度須在二公尺以上。
  第七二條 在道路上空架設過街電綫及其他物品,其高度須离地面五公尺以上。
  第七三條 禁止在道路上有下列行爲:
  一、毀損路面、僑梁、花草、樹木、交通設備及其他道路附設物品;
  二、擅自以繩索或其他物品橫欄道路,阻碍交通;
  三、在道路上擺攤、賽跑、演技、做操、打球及傾倒髒水、垃圾和學習自行車等。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的处理
  第七四絛 對違犯本細則的人,公安机關有權按情節作下列處理:
  一、違犯本細則情節輕微者,尚未發生事故,一般給予批評教育;
  二、違犯本細則情節嚴重或發生事故,應根据情節輕重轉其單位處理或分別給予警吿、罰款、扣留或繳銷駕駛執照,拘役處罰;
  三、因違犯本細則發生嚴重事故需要受刑事處罰時,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四、因行人違章,不遵守交通規則,引起肇事時,應由行人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七五條 違章人确實是不懂交通規則或者偶而違章能够承認錯誤,幷保証不再犯者,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七六條 車輛管理人、乘車人及其他任何人員,迫使駕駛員違犯本細則或迫使、縱容非正式駕駛員駕駛机動車,由迫使、縱容人員負主要責任,幷須加重處罰。
  第七七絛 駕駛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須立即停車設法搶救被傷害的人,幷報吿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關聽候處理。對違章和發生事故后畏罪潜逃或故意破壊,偽造事故現場者應加重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八條 本細則經遼宁省本溪市人民委員會批准,由本溪市公安局公布施行,幷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遼宁省公安廳備案。
  第七九條 本細則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溪市公安局呈請遼宁省本溪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修正之。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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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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