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憑罰欵不能达到敎育工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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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0884
颗粒名称: 單憑罰欵不能达到敎育工人的目的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溪市彩屯煤礦仿效蘇聯礦山的各種罰賠款制度,却未考慮具体情况,產生了不良后果。
关键词: 本溪市 敎育 工人 目的

内容

彩屯煤礦从1955年7月份以來,陸續建立了工人違反規程制度和損壞、丟失工具設備的各種罰賠款制度,這種作法,是礦領導想通過這種辦法加强生產管理,幷達到敎育工人的目的。据說這是仿效蘇聯礦山的作法而來的。可是當執行了這些制度以后,就形成了單純依靠扣罰工人工資,來代替了對工人的敎育,成爲加强生產管理的一種主要手段,結果,不但沒能彌補他們生產管理上的缺點和漏洞,規程制度沒能認眞貫徹執行,反而使工人意見紛紛,起了反作用!
  違反規程的罰賠款制度,是由有關科室,根据礦里的安全操作規程制訂的,經礦領導上批准就執行了。這種閉門造車的罰賠款制度,幷沒有被工人群衆所承認,工人被罰款以后很不滿意。比如工人走電車道要罰款3元到5元,在坑下睡覺也要罸款,這樣,不但沒解决工人的思想問題,反而引起工人們說:「你們能罰就罰吧!」結果,違反規程制度幷沒減少。据財務科統計,保安罰款數字逐步上升。產生這種反作用的原因,主要是因爲規程本身就沒有貫徹執行,如在6月19日出了一件死亡事故,這是因爲管理人員讓一名不熟練的押車工去开電車,(規程制度上明文規定:未經考試合格者不能开車。)結果,發生了死亡事故。事后一檢査,發現三个大班都存在這種公开違反規程制度的現象,所以工人們說:「你罸也罰不過來呀!」象這種公开違犯規程制度的現象,不去加强敎育,不在工人群衆中進一步貫徹規程制度,光罰款頂个啥呢?」事實証明:這種罸款制度起了消極作用。
  另外,他們所訂的損壞、丟失工具、設備的罰賠款制度,雖然有部份是合理的,但在執行中也有很多偏差。如工人張玉貴在3月份領了一只安全灯,發現電波壞了,要求換,就被扣款三元,使工人感到眞是有口難辯,有理難言。工人們每天入坑,升坑、領灯、領水壺以及更衣等,都要領牌,自从建立賠款制度以后,規定丟一个鉄牌或木牌就要扣五角錢,(現改爲一角)工人們被罰的很多,有人就說:「上班五種牌,提心吊胆,丟了又要拿錢!」有一名工長丟了一大串牌,要扣款就要影响生活,結果就沒能扣,有的工人就說:「什么制度!誰訂的誰執行吧?」這也說明罰賠款制度本身就是不够合理的。
  据不完全統計,全礦各科室、工段已執行過的各種罰款制度達十八条之多,工人隨時都有被罰款的可能,从1至5月份,扣罰工人工資達1311元之多。但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幷未嚴格起來,違反規程制度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這足以說明單凭扣罰工資是不能達到敎育工人的目的的。
  我們知道,蘇聯的礦山不僅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被工人群衆所掌握的規程制度爲基礎,而且工人的勞動条件和工資收入都是和我們不相同的。而彩屯礦在學習這一辦法時,却未考慮具体情况,而是敎条式的生搬硬套,結果產生了不良后果。建議彩屯礦重新考慮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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