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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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0791
颗粒名称: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并列题名: (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員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 第四章 資金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六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 第七章 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 第十章 管理机構 第十一章 附則
关键词: 高級 農業 生產 合作社 示范 章程

内容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員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
  第四章 資金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六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
  第七章 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
  第十章 管理机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本章程所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勞动農民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帮助下,在自願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主义的集体經济組織。
  第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社會主义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組織集体勞动,實行「各尽所能,按勞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斷地改進農業技術,在國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實現農業的机械化和電气化,使農村經济不斷地向前發展;同時要隨着生產的發展,不斷地增加社員的收入,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社員必須服从和保護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須關心和照顧社員的个人利益。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國家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合作社應該在國家經济計划的指導下独立地經營生產。合作社必須認眞地對國家尽交納公粮和交售農產品的义务。
  第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領導人員由社員選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員討論决定。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必須實行集体領導,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結全体社員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 社員
  第七條 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劳動農民和能够参加社內劳動的其他劳動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員。入社由本人自願申請,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通过。
  合作社要積極地吸收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復員回鄕的軍政工作人員)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殘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來移民入社。
  第八條 對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棄削剝的富農分子,合作社根据他們表現和参加劳動生產的情况,幷且經过鄕人民委員會的審査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農村中过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在歷史上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过的,或者罪行虽然比較重大,但是對于鎭压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劳的,以及刑滿釋放、表現良好的,合作社對于这些人,根据他們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幷且經过鄕人民委員會的審査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候補社員。
  對于不够入社條件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經过鄕人民委員會的批准。合作社可以吸收他們参加社內的劳動,使他們获得改造成爲新人。對于这些人,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們的劳動付給報酬,幷且同對待社員一样地處理他們的生產資料。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經过鄕人民委員會審査批准,可以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候補社員如果表現良好,經过鄕人民委員會審査批准,可以做社員。
  地主、富農的家屬沒有参加剝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沒有参加反革命活動的,可以入社做社員。
  第九條 每个社員同样地有以下的權利:
  (一)参加社內的劳動,取得應得的報酬。
  (二)提出有關社务的建議和批評,参加社务的討論和表决,對社务進行監督。
  (三)選举合作社的領導人員,被選举爲合作社的領導人員。
  (四)在不妨碍合作社生產的条件下,經營家庭副業。
  (五)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利益。过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時期內,沒有被選举权,不能担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務;做候補社員的,幷且沒有表决权和選举权。
  第十條 每个社員同样地有以下的义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决議。
  (二)積極地参加社內劳动,遵守劳动紀律。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團結,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堅决的斗爭。
  第十一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季度完結以后才能退社。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第十二條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經过多次教育和處分還不悔改,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决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員資格。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鄕或者縣人民委員會解决。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內参加勞动,合作社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样地按照他的勞动付給報酬。如果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願意离社生產,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已經悔改,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恢復他的社員資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
  第十三條 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員私有的生活資料和零星的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營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仍屬社員私有,都不入社。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設,隨着土地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還沒有得到收益,合作社應該适當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如果修建這些水利所欠的貸款沒有還淸,應該由合作社負責歸還。
  社員私有的藕塘、魚塘,葦塘等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時候,對于塘里的藕、魚、葦子等,合作社應該付給本主以合理的代價。
  第十四條 社員的土地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報酬以后,對于不能担負主要劳動的社員,合作社應該适當地安排适合于他們的劳動,如果他們在生活上有困難,合作社應該給以适當的照顧;對于完全喪失劳動力,歷來靠土地收入維持生活的社員,應該用公益金維持他們的生活,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暫時給以适當的土地報酬。
  對于軍人家屬、烈士家屬和殘廢軍人社員,合作社還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优待办法給以优待。
  第十五條 从事城市的職業、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鄕村、劳動力外出、家中无人参加劳動的人,屬于他私有的在農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給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難,歷來依靠土地收入補助生活,合作社應該給以照顧,付給一定的土地報酬。如果本主移居鄕村,或者外出的劳動力回到鄕村,从事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願意入社,合作社應該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他。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種植蔬菜。分配給每戶社員的这種土地的數量,按照每戶社員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種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
  社員原有的坆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員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坆地的社員需用的坆地,由合作社統筹解决,在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申請鄕人民委員會协助解决。
  第十七條 社員私有的耕畜、大型農具和社員經营家庭副業所不需要而爲合作社所需要的副業工具轉爲合作社集體所有,要按照當地的正常的价格議定价款的數目,分期付給本主。付淸的時間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沒有付淸的价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生產中需用的小型農具,如鐮刀、鋤头等,由社員自备自修。
  第十八條 社員私有的林木,應該根据以下的原則処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樹木,仍屬社員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償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費,轉爲合作社集體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樹、茶樹、桑樹、竹子、桐樹、漆樹和其他經济林,根据令后收益的大小、經營的難易、本主所費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价歸合作社集體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還。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这種經濟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應該根据當時的材積分等作价,轉爲合作社集體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这種用材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十九條 社員私有的成群的牧畜,一般地應該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正常的价格作价收買,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在几年內分期付还。价款付淸的期限和沒有付淸的价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對于成群的牧畜,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營,按照當地的習慣議定本主应得的報酬。
  第四章 資金
  第二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爲了筹集生產費和收買社員私有的生產資料,可以按照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負担能力,向社員征集股份基金。
  第二十一條 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勞動力分攤。
  在合作社的初級階段,股份基金已經由社員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勞動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攤交納了的,不再重攤。
  社員在交納股份基金的時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種生產資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員分期交給合作社;如果有多余,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規定分期還給社員。貧苦的社員,在向銀行申請到貧農合作基金貸款以后,仍然不能交淸股份基金的,可以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决定綏交或者少交。分期交納和緩交的股份基金都不計利息。
  过去的地主分予和富農分子入社的全部生產資料的价款,在抵交應攤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應該補交一份公積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爲多交的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分記在各人的名下,不計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从每年的收入當中留出一定數量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用作擴大生產所需要的生產費用、儲备種籽、飼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財產的費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來發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業,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退社的時候不能帶走,新社員(除了生產資料比 較多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的時候不要補交。
  第二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資金不够的時候,可以由社員在自願原則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資。但是,合作社不得强迫社員投資。
  社員的投資由合作社負責償還,還淸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員协商决定。現金投資的利息,一般地要相當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實物投資可以不給利息,也可以按照當地的習慣付給适當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 在几个合作社合併的時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攤。如果有的合作社因爲某些生產資料沒有轉爲集体所有,社員少攤了股份基金,應該在合併以前,把那些生產資料轉爲集体所有,補攤股份基金。
  在几个合作社合併的時候,一切公共財產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財產的社員投資和社外貸款,在几个合作社合併的時候,隨同固定財產轉歸合併后的新社,由新社負責償還。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組織和發展生產上,必須貫徹执行勤儉办社的方針,積極地擴大生產范圍,發展同農業相結合的多部門經济,要厲行節約,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据本身的經济条件和當地的自然条件,積極地采取以下的各種措施,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
  (一)興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農具,逐步地實現農業机械化。
  (三)積極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闢肥料來源,改進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種。
  (五)适当地和有計划地發展高產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擴大復種面積。
  (八)改進耕作方法,實行精耕細作。
  (九)防治和消滅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護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種。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計划地开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
  合作社應該積極地學習先進的生產經驗,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產的最关緊要的办法,幷且用最大的力量貫徹实行。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据國家的計划和當地的条件,努力增產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時又要發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叶、果類、葯材、香料和其他經濟作物。
  第二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積極地發展林業、畜牧業、水產業、手工業、運輸業、養蚕業、養蜂業、家禽飼養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產的条件下,合作社應該鼓勵和适當地帮助社員經營家庭副業。
  第二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制定全面的生產計划,有計划地進行生產。
  合作社應該制定三年以上的長期計划,全面地規划这个時期內的各項生產和建設。
  在每一个生產年度开始以前,合作社應該定出年度的生產計划。年度的生產計划包括以下的主要內容:(1)作物的種植計划、產量計划,保証完成計划的技術措施;(2)林業、畜牧業、水產業和其他副業生產計划;(3)基本建設計划;(4)劳動力和畜力的使用計划。
  爲了保証年度生產計划的完成,合作社應該按照農事季節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節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產計划,具体地規定生產任務和完成任務的期限。
  第六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据生產經營的范圍、生產上分工分業的需要和社員的情况,把社員分編成若干个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指定專人担負會計、技術管理、牲畜的喂養、公共財物的保管等專業工作,以便实行生產當中的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生產隊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劳動組織的基本單位,生產隊的成員應該是固定的。田間生產隊負責經營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農具。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負責經營固定的副業生產,使用固定的副業工具。
  在給田間生產隊配备成員和分配任务的時候,要照顧到耕作土地的数量、土地的分布狀况、種植作物的种類和社員居住地点的远近,幷且要使勞動力的多少、技術的高低和領導力量的强弱,同生產隊所担負的生產任务相适應。在給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配备成員和分配任务的時候,也要作相應的照顧。
  在必要的時候,管理委員會可以調動某一生產隊的人員、耕畜、農具和工具,支援別的生產隊,或者組成臨時的生產隊,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正確地規定各種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标准,實行按件計酬。
  每一種工作定額,都應該是中等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積極勞動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數量和應該達到的質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種工作定額的報酬标准,用勞動日作計算單位。完成每一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根据这種工作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來規定。各種工作定額的報酬标准的差別,應該定得适當,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條件有了變化的時候,管理委員會可以通當地調整工作定額。
  第三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實行包產和超產獎励。各个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必須保證完成規定的產量計划,還必須保證某些副業產品達到一定的質量。對于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划的,应該斟酌情形多給勞動日,作爲獎励。對于經營不好,產量或者產品質量達不到計划的,應該斟酌情形扣减勞動日,作爲處罰。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應該适當地修改產量計划。
  全社的生產因爲領導得好,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划,對于有功的管理人員,應該多給劳動日,作爲獎励。
  社員在生產技術上有創造發明的,對保護公共財產和節約开支有特殊貢献的,應該多給劳動日,作爲獎励。
  第三十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制定劳動計划。在規定各个生產隊全年的、一个季節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產計划的時候,要同時計算出完成生產計划所需要支付的劳動日的數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計算的劳動日教量。把生產任务包給生產隊。
  合作社根据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自報,規定每个社員在全年和每个季節或者每个段落應該做到多少个劳動日。合作社在規定每个社員應該做多少劳動日的時候,要注意社員的身体条件,照顧女社員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務劳動的实际需要。
  社員在做够了規定的劳動日以后,其余的時間由社員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經常不能直接参加生產劳動的,合作社應該根据个人所担負的任務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簡,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議定一定數量的劳動日,作爲報酬。用一部分時間参加社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参加臨時性社務工作的社員,合作社應該按照他所参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產劳動時間的多少,給以适當數量的劳動日,作爲補貼。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動日,一般地應該高于一个中等劳動力一年所得的劳動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員不能过多。全部管理人員参加社务工作所得的劳動日的數量,加上補貼給参加臨時性社务工作的社員的劳動日的數量,至多不能超过全社劳動日总數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組織勞動競賽。通过勞動競賽,動員社員積極地提高勞動效率和生產技術,克服生產當中所發生的各種困難,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划。
  對于在勞動競賽當中的先進單位或者个人,合作社應該給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勞動管理上要建立檢査和驗收的制度。管理委員會和各个生產隊隊長要及時地和深入地檢査各隊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完成任務。對于沒有按照規定完成任务的生產隊或者个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减勞動日。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必須遵守以下的勞動紀律:
  (一)不无故曠工。
  (二)勞動的時候听指揮。
  (三)保證工作的質量。
  (四)愛護公共財產。
  對于違反勞動紀律的社員要進行教育和批評。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分別情况,給以扣减勞動日,賠償損失、撤銷職务以至取消社員資格的処分。
  第七章 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三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在制定年度生產計划的同時,制定年度的財务收支預算,提交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通过以后實行。
  合作社的頂算應該包括:資金(包括實物和現金)的來源和本年度使用資金的計划,本年度生產总値的槪算和分配的槪算。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資金,必須嚴格地注意節約,避免浪費,在財务管理上貫徹执行勤儉办社的方針。每年頂算的生產費的各个項目(包括種籽、肥料、草料的开支,購買農葯、修理農具、醫治耕畜的費用,付給拖拉机站、畜力農具站的代耕費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溉費用,副業生產周轉的費用,生產管理費等),都应該定出开支的限額。合作社的生產管理費的限額(不包括社务工作的報酬和補貼),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產总値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务制度和手續。
  合作社的一切开支都要經过一定的審査和批准手續。頂算以內的一般开支,要經过管理委員會主任批准。頂算以內的較大开支,要經过管理委員會通过。追加頂算,要經过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过。對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开支,會計員和出納員有權拒絕。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須有單据證明,會計員凭單据記賬。
  合作社的會計工作和出納工作要分人負責。
  合作社的賬目必須日淸月結,按季、按生產年度公布收支結果。每个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賬目,必須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有專人保管。公共財產的淸單,在年度結賬的時候公布。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任何社員都不得侵犯。對于貪汚、盜窃、破坏公共財產的,或者由于不負資任造成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合作社应該分別情况給以應得的處分,幷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賠償;對于情節嚴重的,应該請司法机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實物和現金,在依照國家的規定納稅以后,应該根据旣能使社員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的原則,按以下的項目進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產費扣除出來,留作下年度的生產費和歸還本年度生產周轉的貸款和投資。
  (二)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當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一般地不超过百分之八,包括歸還到期的基本建設的貸款和投資在內。公益金不超过百分之二。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增加到百分之十二。
  (三)其余的全部實物和現金,按照全部勞動日(包括農業生產、副業生產、社务工作的勞動日和獎勵給生產隊或者个人的勞動日),進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產增加不很多,爲了增加社員的个人收入,公積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積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丯年,在保證社員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積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應該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过。
  第四十四條 春季和夏季收穫的農產品,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應該按照社員已經得到的勞動日的多少,頂先分配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合作社的現金收入和國家對農產品的預購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應該根据社員已經得到的勞動日和實际需要,分期頂支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靑年团和妇女联合會的协助下,進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證完成生產計划,保證執行勤儉办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保證按勞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證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國家利益和社員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从思想上和組織上鞏固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四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利用業余時間,向社員講解和宣傳國內外的時事、共產党的主張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幷且要通过社內的各種實际活动,向社員進行愛國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工農联盟的思想,不斷地提高社員的社會主义覚悟,克服資本主义思想殘余。
  第四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采取組織勞动競賽、組織参覌、交流經驗、提倡改進生產技術、獎励合理化建議、表揚先進生產者等办法,鼓励社員在劳动中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充分發揚社內民主,反對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开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强領導人員同社員之間、社員同社員之間、生產隊同生產隊之間的團結。
  合作社要加强同其他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間的團結,要注意團結社外農民。
  第四十九條 在多民族的地區,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特別注意民族間的團結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在兩个以上民族的農民联合組成的合作社里,要發揚多數照顧少數、先進帮助后進的精神,團結各民族的社員办好合作社。
  在有歸國華侨和侨眷的地區,合作社要特別注意團結歸國華侨和侨眷办好合作社。
  第五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不斷地提高社員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衛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
  第五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注意社員在劳動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負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動,幷且特別注意使女社員在產前產后得到适當的休息。
  合作社對于因公負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治,幷且酌量給以劳動日作爲補助;對于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要給以撫䘏。
  第五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隨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員个人收入的增加,根据社員的需要,逐步地举办以下各種文化、福利事業:
  (一)組織社員在業余時間學習文化和科學知識,在若干年內分批扫除文盲。
  (二)利用業余時間和農閑季節,开展文化、娛乐和体育活動。
  (三)开展公共衛生工作和社員家庭衛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鄰里互助、成立托兒組織,來解决女社員参加劳動的困難,保護兒童的安全。
  (五)女社員生孩子的時候,酌量給以物質的帮助。
  (六)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社員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于缺乏劳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劳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适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証他們的吃、穿和柴火的供應,保証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們生養死葬都有依靠。
  對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
  第五十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在若干年內,組織社員逐步地做到儲备一年到兩年的粮食,以备緊急時候的需要。
  第十章 管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關是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合作社主任領導日常工作,對外代表合作社;選出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進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
  第五十六條 社員大會行使以下的職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選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
  (三)通过轉爲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農具、林木等的作價和股份基金的徵集方案。
  (四)審査和批准管理委員會提出的生產計划和頂算。
  (五)通过社務工作的報酬和補貼的方案。
  (六)審査和通过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預分、頂支的方案。
  (七)審査和批准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吿。
  (八)通过新社員入社。
  (九)通过對社員的重大獎励和重大處分;决定取消和恢復社員資格。
  (十)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七條 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开,每年至少开會兩次。
  社員大會必須有过半數的社員出席。才能行使職权。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的職权的時候,必須有出席社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行使其他各項職权,必須有出席社員的过半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
  第五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社員人數过多,或者社員的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員大會確有困難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社員大會的各項職权。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地由各个生產單位選举。除了有社員一千人以上的大社以外,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能少于全体社員的十分之一。担任專業工作的社員、女社員、靑年社員,應該在代表的名額里面占有适當的比例。在多民族的地區和有歸國華侨、侨眷的地區,少數民族社員和歸國華侨、侨眷社員,也應該在代表名額里面占有适當的比例。
  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
  在社員代表大會召开以前,必須以生產隊爲單位召开或者按地區分片召开社員會議,充分地征求社員的意見,由代表把这些意見帶到社員代表大會去討論;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以后,必須召开同样的會議,由代表負責把代表大會的决議向社員報吿。
  第五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根据社章和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的决議管理社务。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管理委員會一般地可以設九个到十九个委員。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按照社內的事务進行分工。
  管理委員會的决定,必須經过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多數通过,管理委員會在工作中必須發揚民主作風,不許濫用職权。
  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任命合作社的工作人員。管理委員會任命生產隊長或者直屬的生產組長,事前要征求隊員或者組員的同意。
  第六十條 監察委員會監督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不是遵守社章和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的决議,檢査合作社的財务收支是不是正确,檢査合作社內對公共財產有沒有貪汚、偷盜、破坏等情形。監察委員會要按期向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報吿工作,幷且可以隨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
  監察委員會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一个委員組成。在需要的時候,監察委員會可以推選一个到兩个副主任,协助主任進行工作。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都不能兼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六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每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在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女社員要占有一定的名額。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如果合作社社員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員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要占有适當的比例。如果合作社內有相當數量的歸國華侨和侨眷,他們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也要占有适當的名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供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采用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規定,如果同本章程不相抵觸、又爲高級合作社所需要的,高級合作社可以采用。
  第六十三條 各省,市依照當地的情况和需要,可以對于本章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具体規定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當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對于本章提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具体規定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适用于當地的合作社示范章程。
  (新華社北京三十日電)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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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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