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处理在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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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0534
颗粒名称: 关於处理在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
分类号: D676.5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键词: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員会 日本 战爭 犯罪 分子

内容

【新華社北京21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全文如下:
  現在在我國关押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义侵略我國的战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际法准則和人道原則,对我國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应該予以嚴惩,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后十年來情况的变化和現在的处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关系的發展,鑒于这些战爭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間絶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处理。現在將处理在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关事項規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可以从寬处理,免予起訴。
  对于罪行嚴重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期間的表現分別从寬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國領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对于他們所犯的罪行,合幷論处。
  (二)对于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应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辯护,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机关登記的律师为他辯护。特別軍事法庭認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辯护人为他辯护。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决是終審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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