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魯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会議上作关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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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号: 060620020210000431
颗粒名称: 廖魯言在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会議上作关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的說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6年6月15日,农業部表廖魯言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上作了关于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說明。
关键词: 本溪报 农業部 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

内容

【新華社北京16日消息】农業部表廖魯言15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上作了关于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說明。他首先指出,現在农業生產合作化的任务已經基本完成了,單是加入高级农業生產合作社的农户就已經达到全國农户总數的61%,完全社会主义性質的高級合作社已經成为农業生產的主要的組織形式。同时,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也帶來了农業生產的高潮。在农業增產方面,已經清楚地表明了农業生產合作社集体經营的優越性。
  但是,在农業合作化和农業生產方面幷不是沒有問題的,工作中的缺点和毛病还是很多的 。 1956年3月27日國务院發出了关于春耕生產的指示,4月3日中共中央和國务院發出了关于勤儉办社的联合指示,接着中共中央和毛主席又指出,必須保證90%的合作社增加生產,爭取90%的社員增加个人收入,正確地处理社員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凡是認真地執行了这些指示的地方,农業生產和农業合作化方面的这些缺点和毛病基本上都得到了糾正;凡是对于这些指示貫徹执行得不夠好的地方,缺点和毛病就仍然存在,还須做很多的工作。
  廖魯言說,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在初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的基礎上改寫的。同時,为了解决合作社升級后所產生的新問題,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还吸收了农業合作化运动的新經驗,把一些有关的条文寫得比初級社示范章程更加明確了。
  关于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内容方面,廖魯言談了七个問題:
  第一,关于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化。
  初級合作社是在私有的基礎上,实行土地入股、統一經营的。高級合作社实行主要生產資料的完全集体所有制。这是初級合作社同高級合作社的根本区別。
  耕畜和农具公有化的作价入社办法,在供初級社採用的示范章程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这种办法深得农民的拥护。因此,在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照旧採取了这种办法,沒有变动。
  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規定,社員的土地必須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因为土地这种生產資料,在性質上不同于耕畜和农具;而且經过土地改革以后,农民所佔有的土地大体是平均的,一般相差不多,这同耕畜农具佔有差別較大的情况是不相同的。所以在土地轉为集体所有的时候,就不应該也不必要採取作价收買的办法。运动的实踐也証明:农民是贊成取消土地报酬,把土地轉入合作社集体所有,幷不贊成把土地作价入社。还有人問,为什么高級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实行土地國有?这是因为,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也同样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經济建設的正常進行;如果实行土地國有,反而可能引起农民的誤解。
  关于城市居民在农村中佔有的土地如何处理的問題,章程草案規定:「从事城市的职業、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們,屬于他們所有的在农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給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有困难,歷來依靠土地作为一部分生活补助,合作社应該給以照顧,付給一定的报酬。如果以后本主愿意移居鄉村,从事农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吸收他入社,或者把原有的土地交还他使用。」
  对于林木入社的問題,章程草案第十八條明確地規定了,少量的零星的樹木不入社,仍然为社員私有;大量的成片的林木入社的时候,可以作价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由合作社从林木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剛成立的时候,也可以不归社公有而採取統一經营、林木和劳动比例分級的过渡办法。这样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森林不遭破坏。
  第二,关于对富农的改造問題。
  由于农村中社会主業革命高潮的發展,富农階級迅速地最后地被完全孤立起來了。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也已經認識到社会主义合作化的潮流是抗拒不了的,幷且逐漸認識到加入合作社比不入社有利。同时,由于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和粮食、棉花的統購統銷等社会主义措施在农村中的推行,这就使富农不得不放棄剝削。这些政治上和經济上的因素,就在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中引起了明顯的分化。大部分人已經表示接受改造。針对这种情况,在1956年到1967年全國农業發展綱要(草案)中,採取了分別对待的方法,把他們放在合作社里面來進行改造。高級农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有关規定也是这样的。
  章程草案規定,已經放棄剝削的富农分子参加合作社的时候,入社的全部生產資料的价〓,除抵交应攤的一份股份基金和补交一份公積金、公益金以外,其余的部分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根据我國的富农是帶半封建性的等情况,对待富农的財產採取这样的办法是比較適当的。
  第三,关于烈屬、軍屬和复員軍人入社的問題。
  农業生產合作社应該積極吸收烈屬、軍屬入社,幷且給以适当的照顧。
  农業生產合作社应該热情地欢迎复員軍人入社,幷且給以適当的照顧。
  对于复員軍人中,有一种在解放战爭中起义的人員和和平解放的人員只要他們愿意参加农業生產合作社,从事农業劳动,也应該吸收他們入社。如果他們过去在地方上曾經有过罪惡行为,那也应該把他們的起义看做是悔过和立功的表現,經过鄉人民委員会的審查批准的手續,而允許他們入社。
  第四,关于妇女社員的特殊利益問題。
  章程草案对于妇女社員的特殊利益作了相应的規定。現在有些农業生產合作社对这一方面照顧不夠,以致有些女社員劳动过度,影响健康,合作社的干部中妇女的比例太小,甚致沒有。这些缺点,都应該迅速糾正。
  在分配社員劳动任务的時候,必須切实注意女社員的生理特点和体力;照顧女社員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向女社員解釋清楚,劝她們不要因为爭工分或者爭面子而勉強担負自己体力所不能勝任的劳动,以免累出病來。
  农業生產合作社,应該举办女社員所特殊需要的福利設施,例如农忙托兒組織等等;但是,必須根据公益金的多少力量举办,只能随着生產的發展、公益金的增加而逐漸举办。
  第五,正確地处理合作社社員个人同集体的关系。
  章程草案明確地、具体地規定了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必須同社員的个人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它規定了分配給每户社員的荒地;零星樹木、小农具和家庭付業所需要的付業工具不入社;允許社員經营家庭付業;社員按計划在社内做夠了一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劳动时間完全由社員自由分配;幷且規定农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根据既使社員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而又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的原則,進行分配;如果合作社生產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員的个人收入,公積金还可以少留。这些規定,都是很必要的,保證了社員的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正確結合,这一定会大大提高社員群众对集体的关心,也大大有利于农業生產的發展。
  第六,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
  在章程草案中,把民主管理做为合作社的总則,把反对強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做为合作社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内容,幷且在組織方面做了相应的規定。着重發揮社員大会的作用,加大社員大会的權力,而許多重大問題还要有出席社員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通过;如果考慮客視实际困难,不能召开社員大会,而由社員代表大会代行社員大会职权的时候,章程草案又規定了代表人数不能太少,代表由生產單位選举,幷且在会前和会后都要召开生產隊的全体会議或者按地方分片召开社員会議,微求大家意見和傳达社員代表大会的决議。这些規定,都是为了使合作社的营理工作具有更多的民主,使合作社干部發揮群众路綫的優良作風,为办好合作社建立必要的組織保証。
  第七,关于合作社内的民族团結問題。
  我國是一个多民族的國家,許多地方的农業生產合作社常常碰到民族問題。不僅在少教民族聚居的地区和民族雜居的地区有这个問題,就是在内地也常常碰到这个問題。因此,章程草案做了相应的規定。現在,有少教农業生產合作社在这一方面是有缺点的,在社会主义革命的热情下,过分地追求集体,追求統一,而不注意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在合作社的領導成分中不注意吸收在社員中佔的比例較小的民族的代表参加,这是应該糾正的。
  廖魯言最后指出,关于勤儉办社、按劳取酬等等問題,在章程草案中都有明確具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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