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發出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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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0002
颗粒名称: 國务院發出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次会議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和鎮的第二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該在1956年办理,國务院在28日,發出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通过选举工作進一步推功社会主义建設和社会主义改造事業的前進。
关键词: 國务院 1956年 选举 指示

内容

【新華社北京30日消息】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次会議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和鎮的第二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該在1956年办理,國务院在28日,發出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通过选举工作進一步推功社会主义建設和社会主义改造事業的前進。
  指示对今年進行的选举工作指示說:
  一、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应該妥善地安排选举工作和其他各項中心工作的時間,幷且应該集中力量,爭取用較短时間做好选举工作。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的决定,基層选举工作一般在7月至11月間進行。直轄市、縣、設区的市和不設区的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可以同时准备,衔接進行。
  二、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都应該在人民委員会領導下建立选举委員会,負責办理有关选举的各項具体工作。建立各級选举机搆、制定选举工作計划和訓練干部等等。
  三、基層选举工作还应依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參照1953年中央选举委員会关于基層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規定的各項原則办理。在具体作法上,必須適应当前情况,力求簡便和切合突际。基層选举的一切活功,应該盡量利用生產空隙或者結合生產去進行,幷且爭取在二十天左右完成一个基層單位的选举工作。
  指示指出1956年的选举工作应該特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層选举工作应該实現三項具体要求:(1)做好选民資格審查工作,不讓一个应該有选举權利的人被錯誤地剝夺了莊嚴的选举權利,也不讓一个不应該有选举權利的人窈取了莊嚴的选举權利;(2)發功选民自覺地熱烈地參加选举,做到參加选举的选民人數一般高于全國第一次普选时当地选民參加选举的比例;(3)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把社会主义建設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的先進代表人物以及在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选举到政权組織中來。
  (二)选区和选民小組应該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划分。农村以生產單位为基礎來划分选区。城市以选民居住地区为基礎,按照街道办事处管轄范圍的大小,划分成一个或者几个选区;能夠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廠礦、企業、机关、学校等單位,可以單独划成一个选区,不夠產生一名代表的可以由鄰近的几个單位或者同当地居民合起來划成一个选区。牧業、林業和水上等地区,应該从便利生產、便利选民参加選举活功出發,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划分選区。
  (三)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应該在全國第一次普選时办理登記審查工作的基礎上,採取普遍登記、重点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選民資格的重点应該是需要依法給予選举权利或者剝夺選举权利的人。選民資格審查確定以后,应該重行填寫選民登記表册,填發選民証,幷且公布選民名單。不論任何人对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提出不同意見的时候,都应該充分保障他們行使申訴和訴訟的权利。
  (四)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应該採取有領導地联合提名和選民提名相結合的方式。在選举的时候,選民还可以選举候選人名單以外的任何選民。選举的方法必須力求便利群众。
  (五)开好基層單位第二屆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選出本屆本級人民委員会的組成人員和出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審查上屆本級人民委員会的工作,討論解决群众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問題等。
  指示最后指出,自治州(盟、行政区)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除今年建立起來的可以不再進行選举外,都应該按照本指示的規定進行选举。没有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年是否实行普选,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委員会提出意見,报吿國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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