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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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4886
颗粒名称: 刑法讲话
分类号: D924
摘要: 本文收录了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作斗争、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作斗争、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等文章。
关键词: 刑法 犯罪斗争

内容

(六)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作斗争
  为了适应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仅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且还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必须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管理,扰乱国家市场和金融、财政管理秩序,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根据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走私,投机倒把,破坏生产,妨害税收,伪造国家货币和有价证券,假冒商标,严重破坏森林、水产和野生动物资源,以及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等情节严重的,都是犯罪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例如,有些犯罪分子把工厂、企业大量的原料、设备拿来进行走私或投机倒把活动,造成工厂、企业停产、减产;又如:近几年来,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珍禽珍兽和非法捕捞水产等犯罪活动严重,我国成千上万亩的森林资源被毁坏,致使某些地区出现严重干旱,土地沙化,农牧业减产,木材、林产品供应不足;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某些珍禽珍兽濒于绝种;水产资源也同样遭到破坏,使水产供应紧张,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还扰乱了我国的统一的市场,造成一些商品奇缺,既严重影响了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
  第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败坏了社会的风气。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等活动的新生的剥削分子,其中不少人又是社会上的盗窃分子、流氓分子。他们把非法获得的人民血汗:,大肆挥霍浪费,吃喝玩乐,大搞流氓活动。同时,他们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往往利用金钱、“美女”拉拢腐蚀干部和某些意志薄弱的人一起参加犯罪活动,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人身和财物的安全,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有的地方,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重新受到新生的剥削分子的欺凌和剥削。
  十分明显,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否则,就不能保证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下进行有效的劳动,就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四个现代化也无从实现,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如何运用刑法,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一,必须牢牢掌握打击的重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打击的重点是进行走私、搞投机倒把活动的惯犯、大犯、首犯以及其他对社会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罪犯。对他们必须处以重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要严格掌握刑法所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所要处罚的走私犯罪,是指那些进行政治破坏性的、武装的、惯常的、大量的或者组织走私集团的犯罪,以及私运毒品、军用品和其他违禁品等方面的犯罪。刑法所要处罚的投机倒把犯罪是指那些以获取暴利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要注意使用经济的惩罚方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不少犯罪是出于贪利的目的,处理这类犯罪分子,一定要在经济上进行惩罚,使他们得不到便宜。因此,刑法规定,除对他们判处徒刑、拘役外,还要根据其罪恶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处以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七)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作斗争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胜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指公民的人身和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最根本的内容是指公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如果公民只有人身权利而没有民主权利,他就不可能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样,公民就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就是说,在我国刑法公布施行以后,不论是谁,不论哪个机关或团体,如果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应有的刑事惩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权利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强迫妇女卖淫、拐卖人口、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非法拘禁、非法管制、侮辱或诽谤他人等方面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严重地威胁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政治影响很坏,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对这类犯罪应当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其中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死亡的罪犯,要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它主要包括: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诬陷他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犯罪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经验,特别是同林彪、“四人帮”斗争的经验教训,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免遭非法侵犯,刑法规定了四个“严禁”,即: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陷迫害干部、群众,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凡搞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诬陷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就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要分别判处应处的刑罚。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还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的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必将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必须把对领导、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同进行诽谤、侮辱严格加以区别。国家既不允许以上述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压制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
  我国刑法不仅是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争取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武器。
  (八)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
  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是在新时期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有力武器。
  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全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要做到这点,除了在人民群众中要树立起爱国家、爱集体、爱劳动、遵纪守法,讲求公德等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外,还必须对那些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惩罚。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保卫公共财产,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同时,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现阶段公民个人的财产,一般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为了使宪法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的规定得到实施,我国刑法对那些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等犯罪行为。它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财产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等犯罪行为。
  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除了故意毁坏财产罪以外,其他侵犯财产罪都具有贪财的目的。这种犯罪在贪财这个罪恶目的的支配下,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侵犯公私财产。有的公开抢劫公私财物,这是抢劫罪;有的是秘密或乘人不备窃取公私财物,这是盗窃罪;有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骗为已有,这是诈骗罪;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人民团体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据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有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者其他方法相威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
  在认定侵犯财产的犯罪时,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要把那些具有严重的剥削阶级意识,利用职权,贪污国家、集体的财物的犯罪行为,同一般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占公家的小便宜,多吃多占或者少量挪用公款和虚报冒领等行为加以区别开来;要把某些财会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或者因为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丢款错款等现象,同蓄意进行贪污的区别开来;要把群众中由于自私自利思想,而进行的小偷小摸行为同那些盗窃犯罪区别开来;把群众中有些人偶尔进行的小量盗窃活动,同那些惯盗惯窃分子区别开来;要把群众中因为思想落后,骗取了小量财物同那些诈骗犯区别开来。
  为了有效地保卫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安全,要着重打击那些大贪污犯、大盗窃犯、大量骗取公共财物的大诈骗犯、盗窃集团的首恶分子、教唆青少年犯罪的分子、抢劫公私财产的犯罪分子,以及因抢劫而杀人的犯罪分子。
  由于各种侵犯财产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我国刑法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攫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精神,在一般情况下贪污盗窃财物价值数额的大小是这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对贪污盗窃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政治影响、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等,也要认真考虑。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还要注意作好追赃工作,不要一判了事。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了便宜,这对他们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是个严重的打击;同时可以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质利益尽量少受损失。此外也有助于进一步追查和这种案件有关的其他罪犯。
  (九)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作斗争
  加强社会管理秩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任务。
  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巩固政权,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防止阶级敌人的破坏和捣乱,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就需要通过国家颁布某些管理法规,并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管理活动。由于我国还有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还存在着阶级斗争,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的腐朽思想,还不同程度地腐蚀着某些意志薄弱者。因此,各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还将长期存在,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消除。所以国家必须制定各种法规,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凡是严重违反国家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已经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私藏枪支、弹药,制造、贩卖假药,神汉、巫婆借迷信诈骗财物,招摇撞骗,聚众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或进行流氓活动,聚众赌博,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贩毒运毒,窝藏赃物,破坏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偷越国境,制作或贩卖淫书淫画等犯罪行为。
  以上种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斗争,是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起来同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坏人坏事作斗争,特别是对于那些胆敢对群众采取报复行为,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要严加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伸张正气,有利于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的是那些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教唆犯以及惯骗、赌头、赌棍等等。对这些犯罪分子应该分别不同情况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他们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同时还可以根据他们的罪行大小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绝不能让这类不劳而获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对于那些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智制,由公安机关执行,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
  处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要严格掌握刑法规定的界限。例如,应当把流氓成性,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的流氓犯罪分子,同有轻微流氓行为的人区别开来。把有组织的流氓集团,同常在一起的有流氓习气的青少年的某些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一般的青少年犯罪,虽然也应给予法律制裁,但是着重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和争取工作。同样,要严格把以暴力和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同人民群众中有正当申诉理由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但态度不好,方法不当,发生顶撞行为区分开来。总之,我们必须严格地掌握刑法规定的犯罪界限,有重点地打击那些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争取教育大多数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或偶然的失足者。(未完待续)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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