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毁瓜事件制造者绳之以国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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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4640
颗粒名称: 必须对毁瓜事件制造者绳之以国法
其他题名: 从法律观点谈留村公社领导人强迫毁瓜事件
分类号: D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毁瓜事件引发公众要求追责,法律专家强调保护集体和社员权利,批评极左路线,增强法制观念。
关键词: 毁瓜事件 法律责任 经济责任

内容

新华社北京八月一日消息 《毁瓜的风波说明了什么?》在报上发表后,许多读者来信提出,必须追究制造毁瓜事件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便严明法纪,保护集体与社员的权利。新华社记者就这个问题访问了《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金默生、中央政法干校法律教研室教员齐珊,他们说: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同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障三者的巩固和发展,三者的财产不可侵犯。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留村公社党委书记张五普等人违背了宪法,侵犯了人权。他们公然派人把大队聘请来的瓜把式押送回原大队,指令生产队扣发工资,停发口粮。无理撤掉生产队长的职,随意增加粮食征购任务。不顾干部和群众的再三申诉和反对,悍然下令把即将开园的几十亩瓜全部毁掉。这种恶霸作风,同国家干部的身份,又有多少共同之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二五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三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刑法第一八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五普等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作为公社的领导人来看,也是一种渎职行为。
  毁瓜事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为了平息民愤,使大家引以为戒,要张五普、郭维忠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是必要的。当然,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从来都是坚持教育为主,绝不搞惩办主义。重要的是,要以毁瓜事件为反面教材,批判极左路线,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要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干部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和言论代替法律,随意驱使,处置下级和群众。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按国家法律办事,正是服从人民的意志;真正成其为公仆的重要标志。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它体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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