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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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4239
颗粒名称: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分类号: D92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自诉、公诉、裁定、起诉、抗诉、上诉、申诉、辩护、律师等法律程序及角色。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自诉 公诉

内容

自诉自诉是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属自诉案件。
  公诉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一类的问题所作的决定。
  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时候所作的决定。
  不起诉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所作的决定。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可以防止把无罪的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错误地交付审判。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进行纠正的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
  上诉上诉是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改判的诉讼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许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申诉诉讼程序中的申诉,是当事人、被害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
  辩护辩护是一种诉讼职能,是刑事诉讼中对控告的反驳和辩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述理由,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要求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在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审判的时候,还有权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
  律师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加入律师组织,依法为公民和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任务主要是:一、担任群众的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询问,提供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代写诉讼文件。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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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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