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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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4111
颗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分类号: F27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6月30日颁布,旨在鼓励工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生产优质产品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条例规定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分甲、乙两种,由企业申请、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评选鉴定,最终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获奖产品需满足高标准严要求,包括用户满意度高、质量指标先进、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取得最佳成绩等条件。获奖产品可获得金质或银质奖章,并可在产品和商标上标明荣誉标记。如产品质量下降,企业需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标记并报告相关部门。
关键词: 抚顺市 产品质量 奖励政策

内容

新华社北京七月八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 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 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国家决定对工业产品中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条 件
  第三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 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好的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传统的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三、评选审批
  第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评选鉴定,国家标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励
  第六条 国家质量奖一般在每年“质量月”期间,统一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是鼓励发展优质产品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对任何工业产品颁发奖章、奖牌、奖杯。
  五、荣誉标记
  第八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产品说明书及商标上标明优质品和奖章的荣誉标记。
  第九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优质品获奖条 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国家质量奖的标记。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如果质量下降,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标记,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后,企业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恢复。
  六、附则
  第十一条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和择优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的政策。
  第十二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列专款解决。
  第十三条 本条 例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 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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