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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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3927
颗粒名称: 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其他题名: 彭真主任对刑事诉讼法草案作了五点说明
分类号: D9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彭真强调刑诉法确保刑法正确执行,规范公检法职权,保障被告人权益,严防诬告伪证。
关键词: 司法程序 刑法 刑事诉讼

内容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消息 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就刑事诉讼法草案所作的五点说明,分析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及其依法行使的职权,解释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司法程序的问题,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这五点说明是: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判决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检察、起诉和审判权。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诬陷和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邦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第四,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五,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重或者轻两个方面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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