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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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0240
颗粒名称: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问答(三)
分类号: D64
摘要: 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制教育

内容

问:为什么压制群众批评,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
  答:“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对于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及时揭露和处理坏人坏事,改进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应该热情欢迎,认真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绝不允许对提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毛主席指出:“在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评,……是犯罪的行为。”(《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二五八页)新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群众的批评、控告压制和打击报复,是侵犯人民权利的犯罪行为。我们各级领导和政府机关都要坚决支持人民群众揭发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坏人坏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对那些压制民主、压制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的人,一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问:对违反法制的,为什么有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的给予法律制裁?
  答:凡是违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不管是违反宪法、法律、条令条例或规章制度,都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不经过法院,而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公职等纪律处分。我国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处分。处分的目的,都是为了严肃法纪,教育本人和群众,而有些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如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及其他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等等,极大地危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给革命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就要经过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根据罪行大小,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给予坚决打击和惩处。
  处理违法行为,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凡属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必须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加以打击,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违法、失足犯罪以及因过失犯罪的人,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其性质不同于对阶级敌人的专政。但是,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不可放纵姑息。
  (据《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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