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问答(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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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0155
颗粒名称: 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问答(二)
分类号: D920.4
摘要: 本文讲述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 抚顺市 社会主义 教育问答

内容

问:我国现有哪些法律、法令? 答:首先,有宪法。毛主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一二九页)新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治国的总章程,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健全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各项根本措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地贯彻执行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有了基础。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如果遭到破坏,一切让会主义法制也就无从谈起。 除宪法外,新中国建立以来,毛主席还领导我国人民,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例如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制定的土地改革法;在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中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此外,还公布了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动改造条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城市交通规则等等。这些法规,都是贯彻群众路线,经过调查研究,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根据斗争的需要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我们还要制订民法、刑法和其他许多新的法律、法令,原有的法律、法令、条例经过实践检验,还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问:为什么法律规定对行凶、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惩办,直到判处死刑? 答:行凶、杀人、放火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中有些是极端仇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新老反革命分子疯狂的阶级报复,有些是流氓、惯盗等坏分子图财害命、毁灭罪证、杀人灭口,也有的是无视国家法律,发泄私忿。原因尽管不同,但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都触犯了国家刑律,必须予以打击。 毛主席早就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三六六页)我国新宪法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行凶、杀人、放火犯,就是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或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有些虽然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但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侵犯了人身安全,矛盾性质已经转化,成为敌我矛盾。因此必须对他们实行专政,给予有力的惩办。对于罪大恶极,民忿极大的,必须坚决处以死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问:为什么对那些搞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人,必须施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答: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任务之一。我国新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及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破坏国家统一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危害极大。因此,必须视其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事实证明,只有对那些大搞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人坚决打击,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财政经济制度,加强社会秩序,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
   (据《解放军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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